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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帶2歲女兒面試孩子墜亡 各方責任比例怎麼分配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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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位年輕母親張雲(化名)帶兩歲的女兒參加某公司的招聘,由公司員工代爲看管小孩,結果孩子從大廈墜梯身亡。家屬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員工郭某、孩子母親應聘的公司、事發大廈賠償家屬108萬元,三被告不服並上訴到北京二中院。

­12月22日,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調整了各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郭某由原來承擔兩成責任改判爲四成,大廈管理方由原來四成降低爲三成,張雲應聘的公司由三成改爲兩成。

­帶女兒參加面試,結果孩子墜亡

­2016年2月,年輕母親張雲(化名)前往北京大興金融大廈內一家公司應聘時,爲了防止孩子吵鬧,該公司員工郭某將孩子帶出看管,孩子在這期間從大廈四層墜梯,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張雲和丈夫隨後將郭某、張雲所應聘的公司、事發大廈起訴到法院。他們認爲:

­由於郭某的疏忽,導致孩子從四樓墜梯身亡,郭某代爲看管的行爲屬執行職務,應由其所供職的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大廈樓梯防護欄沒有全封閉,且柱子之間的間隙過大,存在明顯設計缺陷,而且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及警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大廈的產權人及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被告一審被判賠償108萬,不服並上訴

母親帶2歲女兒面試孩子墜亡 各方責任比例怎麼分配

­經審理,法院曾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孩子母親承擔事故10%的責任,三被告共同承擔90%的責任,需賠償家屬共計108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三方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他們承擔更低比例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重劃各方責任比例 看管孩子者增加兩成責任

­12月22日,二審法院北京市二中院認爲,張雲並不熟悉大廈內的建築情況,而事發樓梯通道亦並非所有往來公衆的必經途徑,無法預料且未能輕易觀察到大廈樓梯區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加之通常的面試應聘過程不會持續較長時間,故不應因張雲將其女交託她人照管之時墜亡而苛責其承擔更多法律責任。

­法院認爲,大廈管理方提出涉訴大廈系寫字樓和辦公場所,不是少年兒童活動的場所,但其未能舉證證明該大廈作爲公共場所而嚴格禁止未成年人進出,未證實對隨母親進入的童童進行有效阻止,亦不能證實已就樓梯欄杆安全隱患進行了明確提示和防範處理,故應承擔一定責任。

母親帶2歲女兒面試孩子墜亡 各方責任比例怎麼分配 第2張

­同時,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過錯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當大於欄杆間距過寬這一環境條件,故前者責任應大於後者,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公司作爲應聘活動的組織者,未能對孩子進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護,亦未對在現場臨時看管孩子的僱員進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約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二審認定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即:郭某40%、大廈管理方30%,張雲應聘公司20%,張雲10%,共同賠償張雲108萬元。

­法院:公共場所隱患重重

­除了此案,北京二中院昨日還對近年來涉及公共場所侵權糾紛類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通過對近5年來審結的涉及公共場所侵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二中院發現,造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佔全部案件26%,老年人年齡在60歲到70歲之間的約佔40%,70歲以上的約佔60%。

母親帶2歲女兒面試孩子墜亡 各方責任比例怎麼分配 第3張

­法官表示,從場所類型看,這些糾紛大多發生在飯店、超市、賓館、停車場等公共消費場所。對於爲什麼會出現這類糾紛,法官通過梳理審理的相關案件發現:

­公共場所設備未達安全標準或存在瑕疵以及監管缺位,比如因地面溼滑、物品遺撒、設施故障等環境和客觀因素導致受害人摔倒。警示標誌、提示牌缺失,照明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臺階、護欄和圍擋等建造設置不合理等往往成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大多數場所雖有日常巡視,但巡視未實現全覆蓋,出現危險情況時救護措施不到位,對突發情況的發生及預防尚缺乏充足經驗和有效應對。很多人員聚集區域沒有安裝監控攝像設備,沒有就公共服務設施予以充分提示的情況也不同程度存在。

原標題:母親帶2歲女兒面試 孩子墜亡 到底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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