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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丈母孃家暴 女婿岳母互毆法官籤兩份保護令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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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去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推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保護家暴受害者。今年以來,天河法院共計發出人身保護令5份,駁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2份。

男子遭丈母孃家暴 女婿岳母互毆法官籤兩份保護令

天河區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樑夏生表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即家庭暴力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也存在於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即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夫妻關係,家暴受害者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天河法院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不收任何訴訟費用。

樑夏生表示,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意識。他建議,在遭受家暴後,要及時固定證據、收集證據,證據類型具體包括:報警記錄、醫療記錄、驗傷鑑定、實施家暴威脅的錄音資料以及街道庇護中心的材料等。在法庭上,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將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力證據。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爲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份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繼續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家人,可以責令施暴者搬出申請者的家,也可以實施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案例一

丈夫否認家暴 法官探問揭真相

2016年12月,李小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保護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今年1月,法官開庭舉行聽證。聽證過程中,李小姐的丈夫謝某認爲“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沒有什麼意義,申請人是我兩個女兒的媽媽,我不會想着去傷害她”。

但李小姐提供的證據顯示,謝某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認,自己曾經對李小姐實施家暴,也出過軌。謝某還在微信上恐嚇李小姐,揚言“殺了你”,“親手打死你”;在手機短信上,威脅李小姐“只有你死,孩子纔是我的”等。謝某還摔碎結婚照,拍照威脅李小姐。

面對言行不一、閃爍其詞的謝某,法官通過巧妙地當庭詢問,使得真相顯露。

法官: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裏面說道“你上次動了手”,對此被申請人有何意見?

謝某:這個情況屬實,但是並沒有動手。

法官:如果沒有動手,爲何被申請人要在聊天中說“上次動手打了”。

謝某:因爲老婆吵着要離婚,我勸不了,很生氣,用一盆蘋果扔向她。

李某:他當女兒面拿一盆蘋果扔我,我當時戴着一個金屬質地的髮夾,髮夾被撞,直接扎進頭,瞬間就流血了。他還拿鑰匙扔在我腰上,也出血了。

謝某:我拿鑰匙扔了她。

聽證後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禁止被申請人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居住及工作地點的200米內活動。

案例二

女婿岳母互毆 法官籤兩份保護令

今年,楊先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竟是他的丈母孃。楊先生與妻子婚後第6年開始分居,夫妻倆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孃之間的關係也不斷惡化。

楊先生提交了報警回執、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收費單據、法醫臨牀鑑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證明他頭部被玻璃瓶砸傷,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創傷,眼部挫傷爲輕微傷。楊先生申請法院裁定丈母孃搬出現在的住所,並禁止毆打威脅他以及接觸兩個孩子。

法官審理認爲,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楊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實,故支持楊先生禁止其丈母孃毆打、威脅他的申請。對楊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孃搬出現住所的申請,法官查實,楊先生的丈母孃現與其女兒住在一起,楊先生與妻子正處於離婚訴訟中,現已分居,故丈母孃居住在現有住所,並不會對楊先生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且該房屋屬於夫妻二人在離婚訴訟中需處理的共同財產,楊先生申請丈母孃搬出其居所,並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楊先生並未提供其丈母孃對兩個外孫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禁止丈母孃接觸外孫,缺乏事實依據,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後的第11天,丈母孃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申請內容爲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騷擾、辱罵、毆打、威脅自己和家人。爲避免雙方繼續傷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孃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脅、毆打她本人的請求。但丈母孃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或存在家暴危險的相關證據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丈母孃提出的禁止女婿毆打、威脅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請。

標題:男子與妻子因矛盾鬧離婚 遭丈母孃用玻璃瓶砸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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