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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局發佈2012年食品藥品安全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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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 據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2012年,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全面推行數字化、網絡化監管,紮實推進藥械安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行爲,全市範圍內共出動監督檢查人員50530多人次,檢查企業24810多家次,查出並整改問題7640多個,查辦案件3337件。爲了向全社會彰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打假治劣的決心,進一步震懾不法分子,該局篩選了具有代表性的大案要案十起,向全社會予以通報。十大要案分別是:

濰坊市局發佈2012年食品藥品安全十大案件

一、濰坊某醫院從非法渠道購進使用藥品案

2012年5月7日,執法人員在對濰坊某醫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醫院使用的部分藥品提供不出合法購進票據,也提供不出供貨人員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和法人授權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經調查,該醫院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貨值金額共計82176.20元,違法所得81895.40元。該醫院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246247.80元的行政處罰。

二、濰坊某醫院使用無產品註冊證AGFA乾式膠片案

接廠家舉報,執法人員對濰坊某醫院使用的AGFA乾式膠片進行了檢查。經查,該醫院使用的規格爲10*12AGFA乾式膠片不是標示公司生產,爲假冒產品,違法所得共計27060元。該醫院的行爲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81180元的行政處罰。

三、安丘某醫院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個人處購進藥品案

2012年7月12日,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安丘某醫院使用的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是從某個人處購進,供貨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合法資質,藥品涉案貨值金額共計25248.00元。該醫院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50496.00元的行政處罰。

四、諸城市某醫院使用假藥案

諸城市某醫院使用的中藥飲片沉香、姜半夏,經濰坊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性狀和鑑別均不符合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該醫院使用假藥違法所得共計10747.50元,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5625元。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57622.50元的行政處罰。

五、王某無證經營藥品案

根據羣衆舉報,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車庫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車庫內,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到化痔靈片等藥品,貨值金額共計5685元。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經營藥品,違法所得8332.6元。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36367.8元的行政處罰。

六、濰坊市某醫藥公司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地址以外場所現貨銷售藥品案

根據羣衆舉報,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醫藥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批准在覈準的地址以外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依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28557.55元的行政處罰。

七、昌邑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案

昌邑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依法給予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壽光市某小學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豬肉案

2012年5月9日,壽光市食安辦聯合市公安局、市畜牧局等部門在對一不法肉販審查中發現,壽光市某小學購進並使用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豬肉用於餐飲服務。該小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高密市某醫院從無證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案

高密市某醫院於2012年7月私自從孫某處購進三類醫療器械一次性輸注泵和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貨值金額共計5000元。當事人提供不出孫某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等資質證明,也提供不出購進上述醫療器械的有效合法票據及隨貨同行單。該醫院的行爲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濰坊市某醫療器械銷售中心經營無產品註冊證書醫療器械案

根據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我局聯合濰坊市公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濰坊市某醫療器械銷售中心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中心購進銷售的醫療器械華佗正骨貼等醫療器械,全是假冒產品,均不是標示公司生產。該銷售中心違法所得961.50元,涉案貨值5400元。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給予罰沒款共計6961.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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