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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等國企拒錄乙肝攜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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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軍工食品違規嚴重

中石油中石化等國企拒錄乙肝攜帶者

作爲國內知名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此前曾發佈了《外企乙肝歧視調查報告》、《高等教育乙肝歧視調查報告》。此次針對180家國企的調查中,央企96個,地方企業84個,共涉及十八個行業類別。

其中,有110家企業明確表示入職體檢時要“檢測乙肝項目”,所佔比例高達61.1%,23.3%的國企表示“不會檢測乙肝項目”,另有15.6%的國企表示“不清楚”、“沒有正面回答”或者“拒絕回答”。

在乙肝歧視現象調查中,有63家企業明確表示“乙肝攜帶者不行,完全不會考慮”或者“大三陽不行,小三陽可以”,對乙肝攜帶者具有明顯的歧視行爲,佔調查總數的35%。而表示“不會歧視乙肝攜帶者”的企業只有76家,佔42.2%。

從企業類型來看,明確表示招聘時會“檢測乙肝項目、拒絕乙肝攜帶者”的56家國企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國一重、廣東核電、中國航空、中國兵器裝備等32家央企,以及河南雙匯、中國北方工業、北汽福田、華北製藥、東北製藥、吉林敖東藥業等24家地方企業。其中有7家國企的招聘人員明確表示知道國家有規定,但仍然會檢測乙肝項目。

調查還顯示,央企違規檢測多於地方企業,招聘時地方企業中的乙肝歧視現象多於央企,但央企中隱性乙肝歧視的現象多於地方企業。

從行業類別來看,軍工、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食品行業的國企對乙肝項目的違規檢測率最高,均爲100%,明確表示“歧視乙肝攜帶者”的比例最高的也是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並且這些企業都是央企。此次調查中,乙肝檢測和乙肝歧視現象比例最低的都是旅遊業,爲零。

法律法規滯後致歧視嚴重

據悉,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查乙肝、禁止乙肝歧視。爲何國企公然違背法律規定呢?

報告分析有六個原因:一是部分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調查中,食品和醫藥行業對乙肝攜帶者的歧視程度比較高,招聘人員拿出的理由是藥品管理法規定:“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調研人員表示,這種不做任何區分、籠統地對所有“患有傳染病”的羣體作出從業限制的法律規定,至今尚未修改。

二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宣傳不足。調查顯示,國有企業的招聘人員對國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瞭解程度並不高,多家國有企業的招聘人員表示:“國家有規定,大三陽不行,小三陽可以”。

三是企業違法違規的成本過低。報告認爲,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時違規檢測,僅會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即便承擔賠償責任,國企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訴訟中往往處於有利一方,即便敗訴,賠償金額也只有幾千元,最高的只有幾萬元,這對於財力雄厚的國企來說實在是“不值一提”。

四是對乙肝常識缺乏正確認知。多家企業招聘人員誤認爲“乙肝病毒會通過共餐、住宿等日常生活途徑進行傳播”、“乙肝攜帶者的身體素質較差、不能勝任繁重的工作”等等。

五是部分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爲了經濟利益,成爲企業乙肝歧視的幫兇。

六是反乙肝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困難重重。報告認爲,當前反歧視維權的通道仍不暢通,反歧視維權成本太高,並且面臨個人隱私被曝光的危險,還要承受外部的壓力等。因此,在遭遇乙肝就業歧視時,多數被歧視者都選擇了默默忍受。

建議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針對國企相當嚴重的乙肝歧視問題,報告建議提高企業違法違規成本,建立政府與民間的合力監管機制,並鼓勵反乙肝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

報告建議充分發揮個人、民間公益機構、新聞媒體等民間力量的監管作用,以各種形式鼓勵民間的監督行爲,同時建議國家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或“平等就業委員會”。

記者瞭解到,乙肝攜帶者反歧視維權往往立案難、舉證難、賠償低。2009年肖先生應聘中紡集團高級財務經理崗位,體檢中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公司以沒有編制爲由拒絕錄用。去年肖先生一審敗訴,法院的理由是肖先生體檢之時本市衛生部門尚未明令禁止對乙肝表面抗原進行檢驗,故不支持其訴訟請求。目前他已提起上訴。

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於方強表示:“立案難、舉證難、賠償低,爲乙肝攜帶者構築了高高的維權門檻,建議立法部門切實實施細則、司法機關及時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部門加大對企業的違法處罰力度,這樣的話敢於違法違規的企業就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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