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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陝西省二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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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陝西省二胎最新政策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條 實行生育第一個子女登記制度。

依法結婚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向女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並由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爲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四)夫妻雙方均爲歸國華僑的;

(五)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醫學技術鑑定組織進行醫學技術鑑定。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的,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二)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

(四)夫妻雙方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戶籍均爲城市農業人口,以非農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年。但女方年滿二十八週歲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覈實,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生育證。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並決定是否發給生育證;對不予發給生育證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領取生育證後懷孕的,不得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

溺嬰、棄嬰或者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不發給生育證。

第二十五條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應當採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六條 已生育一個子女未經批准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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