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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產假國家規定2016 貴州省產假再增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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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產假國家規定2016 貴州省產假再增60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一、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覈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二、二胎產假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爲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爲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覈和晉級、晉職、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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