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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單獨二胎新政策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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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浙江單獨二胎新政策

浙江單獨二胎新政策201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啓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省人口計生委表示,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按照穩妥、紮實、有序的要求,積極而周密地抓緊做好我省啓動實施一方爲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推進實施。

浙江省出臺單獨二胎政策的需經過的流程:

第一步,囯家出臺文件通知。

第二步,浙江省人大修改省《計劃生育條例》,將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確認。

根據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等規定,法規修改的一般流程是由政府職能部門負責調研起草,省政府通過後,以法規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法制委員會組織進行調研修改,提出審議意見,最後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三步,省計生委出臺實施細則,即可接受省內符合政策的“單獨”家庭申請了。

在關於單獨二胎的新規定出臺前,符合條件的單獨家庭應遵守現行計劃生育條例關於生二胎的規定。若在新規定出臺實施前強生二胎,可能會被徵繳社會撫養費。

二、現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可以再生育二胎的規定: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爲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爲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爲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爲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爲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爲城鎮居民的,在轉爲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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