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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號稱“祖傳老中醫”治死2人獲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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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慶生,今年50歲,銅山人,他曾幹過個體,開過包子鋪,還推銷過保險。有一次,周慶生聽說開診所收益很可觀,他便躍躍欲試。但是,他僅有高中文化,一天醫也沒學過,更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如何給人治病呢?周慶生盯上了中醫,他想當然地認爲,中醫就是賣賣草藥,就算治不好病,也不會把人治死,沒有什麼風險。於是,他買來《本草綱目》、《驗方新編》等醫書,搖身一變成了一名祖傳的老中醫。2008年4月,周慶生的診所開張了,門頭招牌上寫着“包治嘴歪眼斜,專治疑難雜症”。2009年1月7日,村民張某、吳某爲了治療腦血栓、腦梗塞後遺症,分別來到周慶生處,購買了周慶生用草烏、綠豆等原料製成的藥粉,並按照要求配上燒酒服用。服用後,張某、吳某當即出現麻木、嘔吐、昏迷等症狀,經搶救無效雙雙死亡。經法醫鑑定確認,張某、吳某死於烏頭鹼中毒。周慶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後銅山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6萬元。

男子號稱“祖傳老中醫”治死2人獲刑13年

老婆替他承諾賠償,親戚提供擔保

2009年1月7日出事當天下午,周慶生得知吳某服藥中毒死亡後即離家出走了。吳某的親屬們穿着喪服,拉着患者屍體到周慶生家門前哭鬧。在周慶生姐夫及其他村民調解下,周慶生妻子李玉芬與吳某親屬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賠償吳某親屬15萬元。李玉芬當場支付了2萬元,並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爲“今欠吳某家屬現金13萬元整”。李玉芬在欠條上簽名按指印,並寫上了周慶生的名字。應吳某親屬的要求,周慶生親戚王金柱出具了擔保書一份,內容爲:“共15萬已付2萬欠13萬元整,證明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8日交給死者家屬拾叄萬元整,如現金不到位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王金柱,2009年元月7日。”

“私了”難了,雙方對簿公堂

周慶生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周慶生家陷入一片混亂中,賠償的事情就拖了下來。2009年10月15日,死者吳某的妻兒將周慶生、李玉芬及王金柱訴至法院,要求周慶生夫婦按雙方約定,支付13萬元賠償款,擔保人王金柱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三名被告一致否認欠條的效力,拒絕支付13萬元賠償款。理由如下:第一,因爲債務是基於周慶生的侵權行爲產生的,賠償義務人應該是周慶生。而賠償協議是周慶生妻子李玉芬與原告方協商確定的,李玉芬沒有獲得周慶生的授權,事後也沒有得到周慶生的確認,因此不是周慶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應爲無效。第二,李玉芬是在吳某親屬鬧喪的情況下出具欠條的,李玉芬在原告的脅迫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出具欠條,其效力存在瑕疵。第三,雙方約定賠償的前提是不追究周慶生的刑事責任,這種“私了”協議明顯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爲無效,且周慶生已被判刑,協議約定的賠償也應免除。第四,鑑於賠償協議是無效的,王金柱的擔保也當然無效,王金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確認欠條效力,受害人家屬獲賠

銅山法院認爲,周慶生的犯罪行爲給原告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該侵權之債形成於周慶生夫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方向李玉芬主張權利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可用擔保方式保障償還,故被告王金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一、被告周慶生、李玉芬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方13萬元;二、被告王金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後,被告王金柱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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