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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評五週冤案:如何避免自殺改變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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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察日報刊文評“五週冤案”:如何避免“自殺改變案件走向”

檢察日報評五週冤案:如何避免自殺改變案件走向
從左至右,依次爲該案蒙冤當事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圖

近日,糾正冤假錯案取得新的進展,“安徽五週殺人案”、吉林劉忠林故意殺人案的被告人相繼被改判無罪。爲當事人蒙冤昭雪欣慰的同時,辦案機關乃至全社會也應深刻反思冤案發生的原因,防範新的冤假錯案發生。

日前,新華社等媒體對“安徽五週殺人案”(5名被告人均爲周姓)冤案發生以及糾正過程作了報道,其中的一個細節引起我的注意:該案一審時,合議庭和審委會一致認爲5人無罪,然而,被害人的父親得知消息後在法院喝農藥身亡,之後因領導批示等原因,判決逆轉,5人獲重刑。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被害人父親自殺,冤案就不會發生。案件“跑偏”,和當時法治程度不高的大環境有關,如,疑罪從無理念遠不像今天這樣深入人心,司法責任制也未全面落實。如果案件發生在今天,我們有理由相信,冤案基本可以避免。

我用了“基本”,而沒有把話說滿。這是因爲,從現實看,一旦有被害人親屬自殺等情況發生,領導和辦案人員仍可能面臨和當年同樣的壓力,案件走向也因此仍可能出現某些變數。

避免案件“跑偏”,我們該做什麼?

首先,通過司法公開等舉措,防止極端事件發生。女兒被殺,“罪犯”卻要被無罪釋放,這是被害人父親憤而自殺的原因。受到犯罪嚴重傷害,被害人一方希望嚴懲罪犯的心情迫切,可以理解;但判幾個而並非真正罪犯的“罪犯”,並不能實現他們所期待的正義,這點,被害人也應該明白。司法機關應通過審判公開以及必要的庭外工作,讓被害人一方認識到,他們眼中的罪犯並非真正的罪犯,從而坦然接受判決,不因判決不合己意而走極端。

當事人性格、行爲方式千差萬別,上述舉措可以避免多數極端事件發生,卻未必能完全避免。接下來要考量的是:一旦有極端事件發生,我們該如何應對。

極端事件對當事人造成傷害,也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相關領導重視,作出某些批示,並無不可;辦案人員認真對待領導批示,以更審慎的態度辦理案件,也有必要。但在法治社會,領導批示也好,具體辦案也罷,都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要在法律框架之內。因被害人父親自殺而將本認爲無罪的人定罪,則違背了法治。

如果領導批示侷限在善後處理等事項,而不對案件定罪量刑作出不當指令;如果辦案人員在更嚴謹調查基礎上,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獨立判斷,冤案應可避免。這樣的要求,看似不高,但從現實看,做到並不容易。被害人父親自殺了,一旦判決引起被害人一方更大不滿,影響社會穩定,從領導到辦案人員,都可能承受不利後果。這是他們面臨的壓力,也應是導致案件轉向的根本動因。

“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這種提法我們耳熟能詳。強調辦案應正確理解法律精神,追求更好社會效果,而不是拘泥於法條機械辦案,這當然沒錯。但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效果本身就是社會效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就辦案而言,沒有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無從談起。令人不安的是,在少數地方,“社會效果”“法律效果”被對立起來,前者被視爲比後者更高的追求,而一些人眼中的所謂“社會效果”,無非是息訴罷訪,沒人“鬧事”。在這樣的目標追求下,法律效果不再重要,甚至可有可無。“自殺改變案件走向”的土壤,正在於此。

辦案的社會效果,當然要考慮;當事人的反應,是社會效果的一部分,也不能置之不理。但部分當事人因爲缺乏法律知識、性格偏激等原因出現過激反應,如果相關領導、辦案人員並無過錯,他們就不應爲此種負面“社會效果”承擔不利後果。在觀念、制度上爲他們“鬆綁”,領導和辦案人員不再因不當壓力而違規批示、違法辦案,案件也就不會“跑偏”了。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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