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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禁漁期撈洞庭湖7.6噸螺螄 被判拘役或處罰金

來源:美型男    閱讀: 2.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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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湖南保護母親河湖,12人禁漁期撈洞庭湖7.6噸螺螄遭懲處

12人禁漁期撈洞庭湖7.6噸螺螄 被判拘役或處罰金

“螺螄”雖不起眼,卻對淨化水質、促進水藻生長、爲魚類提供食物、維持河湖生態系統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湖南嶽陽東洞庭湖禁漁期內,一個12人團伙在湖內捕撈螺螄7.6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拘役、罰金。

3月27日,該案被湖南高院作爲典型案例通報。當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即日起在全省法院開展爲期8個月(3月27日至11月30日)的保護“母親河”“母親湖”專項集中審判執行“春雷行動”,以維護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態環境安全和公衆環境權益。

洞庭湖裏捕撈螺螄7.6噸,12人被判

通報顯示,爲加強東洞庭湖水產資源保護,岳陽縣東洞庭湖從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漁。當年3月24日23時許,在湯輝武、彭新正等6人授意下,萬國新等8人前往岳陽縣東洞庭湖麻拐石水域進行捕撈。3月25日凌晨2時許,萬國新等人停止捕撈,根據湯輝武、彭新正的指示,先後攜帶捕撈的螺螄前往北門船廠碼頭、君山掛口。3月25日6時許,萬國新等人被岳陽縣漁政局執法大隊當場查獲,其捕撈的螺螄約重7.6噸,所有漁獲物由岳陽縣漁政局執法大隊現場放生。

隨後,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萬國新等1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岳陽縣人民法院認爲,湯輝武等12人違反我國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組織萬國新等人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發後的自首、坦白等情節,判決湯輝武、彭新正等5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處以2到5個月不等拘役;萬國新等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處以3000元至5000不等的罰金。

保護母親河、湖,重點打擊10類行爲

湖南高院通報稱,近兩年來,湖南高院重點推進湘江、洞庭湖流域法院的專門化建設,4箇中級法院和資興等6個基層法院相繼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他多數地區的法院採用歸口合議庭審理的方式,形成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體系初步形態。2017年湘江、洞庭湖、東江湖等三個專門環境資源法庭建成後,跨區域管轄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東江湖流域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正式開啓了湖南省司法跨區域專門化治污新模式。

2017年以來,湖南全省法院審結一、二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767件,其中審結涉湘江、洞庭湖流域各類環境資源案件2890件,刑事案件613件,判處1058人。

此次專項行動確定的打擊重點,主要包括10類行爲:

1。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較大的;

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3。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4。盜伐、濫伐湘江、洞庭湖防護林、生態林和公益林的;

5。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及野生動植物製品非法交易行爲的;

6。環境監管失職、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非法批准徵用和佔用土地等行爲的;

7。企業違規向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偷排或超標排放廢污水的;

8。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河道非法採砂,破壞生態環境的;

9。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的;

10。其他嚴重危害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環境安全、公衆環境權益的不法行爲。

湖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圍繞湖南省委省政府對母親河、湖——湘江、洞庭湖保護治理與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此次專項行動期間,全省法院將集中審判執行一批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爲省委省政府湘江、洞庭湖專項治理行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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