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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何東昇案:接連殘殺5人13年後被抓 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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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奉命將罪犯何東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山東濟南何東昇案:接連殘殺5人13年後被抓 被執行死刑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故意殺人犯何東昇,1996年12月與其高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28歲)及王某某的連襟於某(被害人,歿年29歲)經預謀後,王某某騙取其初中同學時任濟南市某銀行會計科副科長張某某(被害人,歿年28歲)的信任,將該行的100萬元用於申購股票,股票中籤後,張某某、王某某等將99.7萬元餘額轉存至活期存摺上,后王某某通過其高中同學某銀行職員李某(被害人,歿年28歲)使該款提前到賬。同月18日下午,王某某的朋友桑某(被害人,歿年26歲)等人先後用該存摺取款14.7萬元和85萬元,並將該款送至何東昇承租的濟南市天橋區某小區603室。何東昇爲佔有該款,在603室持鐵錘猛擊桑某頭部致其死亡,隨後又將李某騙至該室以同樣手段殺害。次日,何東昇又以同樣手段在該室先後殺害張某某、王某某、於某。2002年8月,公安機關發現犯罪線索,開展偵查工作,何東昇畏罪化名潛逃。2009年3月7日,何東昇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桑某、李某、張某某、王某某、於某均系嚴重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此外,罪犯何東昇還利用擔任濟南市某單位會計職務的便利,擅自將400萬元公款用於個人炒股;利用擔任濟南市某單位出納職務的便利,虛構單位領導外出考察需用現金的事實,從單位銀行賬戶提取現金13萬元據爲己有。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爲,罪犯何東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進行營利及非法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並罰。殺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濟南中院以故意殺人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罪犯何東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宣判後,罪犯何東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業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覈准故意殺人犯、貪污犯、挪用公款犯何東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並已向濟南中院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濟南中院奉命今日將罪犯何東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標題:濟南中院奉命對故意殺人犯何東昇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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