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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取消晚婚假 生育假增加至158天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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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取消20天晚婚假,女方生育小孩生育假或延長60天。日前,《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經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案(草案)》對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獎勵、獎勵扶助和社會撫養費等4個主要方面進行了修訂,其中刪除了現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鼓勵晚婚晚育、嚴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間隔、類區規定)以及對生育一孩獎勵的內容。

四川取消晚婚假 生育假增加至158天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護理假

現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修正案(草案)》刪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獎勵,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將變爲3天。

雖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則有可能延長。《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也就是說,生育假、護理假不區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來的晚育假還延長了30天。

提倡生育兩個子女

兩種情況還可申請再生一個

去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據上位法授權和國家衛計委的指導性意見,具體規定了照顧生育的兩類情形爲病殘和傷殘。《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爲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爲五級以上傷殘的”。

國家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但並沒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條將徵收對象縮減爲兩種: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計徵標準與原條例保持協調一致,原來是對生育雙方合計按計徵基數6~8倍徵收,現在對生育雙方各自按3倍徵收。

元旦後出生獨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獨生子女獎勵優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規定。國家衛計委在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方面,明確了“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對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故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第二款規定:“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繼續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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