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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打製售假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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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嚴厲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爲,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立足刑法有關藥品安全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改,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情況,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打製售假藥犯罪

製售假藥犯罪猖獗 藥品輔料問題嚴重

最高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司法機關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2013年各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結案2877件3399人均爲有罪判決。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爲有罪判決。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司法機關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發現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許多製售假藥犯罪活動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藥品輔料問題嚴重,直接影響到藥品質量安全;藥品流通領域,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爲較爲突出等。這些新情況給藥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過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適用法律問題,有利於統一、規範司法行爲,爲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爲提供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有利於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藥品市場健康發展。”韓耀元說。

七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解釋共十七條,首先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韓耀元解釋說,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醫生明知假藥而有償提供將被認定爲“銷售”

解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從嚴處罰:一是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爲的危害性更大,爲有效防止其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解釋明確了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二是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爲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爲,應當認定爲“銷售”。

“解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爲明確予以規定,有利於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爲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韓耀元說。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則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徵求意見稿中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如果製售了假藥,受到了刑事處罰,以後像這種情況法院就可以判決禁止他從事相關的工作。

解釋還進一步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爲的共犯範圍。根據解釋,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依法懲罰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爲,對有效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環境條件、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具有重要意義。”韓耀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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