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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護車棄屍路邊後離開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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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120醫護人員在駕乘救護車接送一名傷者到醫院搶救途中,發現傷者不幸死亡,竟將其遺體丟在路邊草叢中後離去。日前,竹溪縣人民醫院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本月17日,這起人格權糾紛案經當地法院調解,死者家屬獲賠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20救護車棄屍路邊後離開

2011年5月13日,竹溪縣匯灣鄉男子秦某駕駛摩托車行至竹溪縣泉溪鎮時,發生翻車事故受傷。秦某所在單位聞訊後派出人員和車輛,緊急將秦某送往醫院,途中撥打了120求救。

竹溪縣人民醫院隨後派出醫護人員,駕乘120救護車趕往事發地,在鄂坪鄉石板道場附近遇到運送傷者的車後,將傷者轉運上救護車,邊急救邊往醫院趕。當車行駛至龍王埡茶場時,秦某已停止呼吸,救護車上醫務人員隨後將死者遺體丟棄在偏頭山森林公園路邊草叢中,回醫院後向醫院報告並報警。次日,交警找到秦某屍體後,聯繫上其家中老母,後由村委會派人拉回遺體並安葬。

今年4月,秦某83歲的母親田某得知,負責急救的竹溪縣人民醫院120救護車竟然中途將兒子的遺體丟棄路邊的做法後,氣憤不已,遂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竹溪縣人民法院於當月16日立案受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

5月20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醫院方辯稱,當時是在護送傷者人員的意見下將遺體放在路邊,不是醫院方的意見。而原告則出示了警方對3名護送傷者人員的詢問筆錄,證明被告急救經過及在運送過程中秦某死亡,醫院救護人員將其遺體遺棄在路邊草叢中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是承擔救死扶傷職責的醫療機構,其在急救過程中隨意將死者遺體丟棄在路邊草叢中的行爲,不符合醫療機構的職業操守,也有違社會公德,其行爲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請求數額過高,予以酌減。

6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由竹溪縣人民醫院賠償田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一審判決後,院方與田某又進一步進行了協商。17日,在竹溪縣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院方賠償田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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