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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每14人中有1名精神病患者 危害天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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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研討會召開,中外專家共議立法熱點

我國每14人中有1名精神病患者 危害天天發生

精神衛生法:可操作性是核心

在我國,平均每14人中有1個精神疾病患者,每100人中有1個重性精神病患者,實際危害天天發生,重大危害觸目驚心。無怪乎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候任會長、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呼籲,“這一龐大的人羣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修訂後的對住院等問題有規範性調整,更爲龐大的社會公民期待該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再流浪街頭、不該收治還以人身自由,而不再擔憂自己在某一天突然被‘精神病’。”

掐指一算,從2011年6月《草案》公佈至今的一年來,精神病患者非自願住院、精神衛生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等問題更是引起各方熱議。爲此, 6月1日,一場由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主辦,北京回龍觀醫院、中國政法大學、新世界出版社共同承辦的“精神衛生立法研討會”得以召開。來自美國、法國及國內的精神衛生、法學專家、學者,圍繞精神衛生立法熱點的展開討論。

此次研討,正如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張文康指出的,最大的特點在於強調其可操作性。

非自願住院:須明確細則和決定人

相信大家還記得鄒宜均,2006年10月,27歲的她因家族利益衝突被家人強制送到廣州白雲心理醫院治療。而她的遭遇絕非個案,廣州何錦榮、南通朱金紅等都因家庭財產糾紛,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到精神病院強制就診。“被精神病”嚴重侵害患者人身權,一度遭到社會質疑,精神科醫生也被推上風口浪尖。

《草案》條款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爲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其監護人、近親屬並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其中,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爲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美國

在美國,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住院由法庭做決定,如果確診需要治療,在等待轉診期間,患者將被關在監獄中。美國佛羅里達最高法院法官、精神衛生問題法庭工作組主席史蒂芬•萊夫曼總結出此方式諸多弊端,“患者一旦進入監獄很難再出來,部分患者甚至會關幾年、幾十年。給政府造成了經濟損失,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也增加了患者因爲疾病的拖延產生痛苦。”

法國

來自法國Georges Mazurelle精神病醫療中心主任伊萬•哈里米和與會專家分享了當地有關非自願住院的律法,其中三項內容尤爲突出:非自願治療包括強制住院和強制門診;精神病患者自由必須接受監督;危險性患者出院要接受檢查。設置該條款旨在告知患者自由入院是法則,以充分保護個人自由及無能力同意治療的患者。

建議

唐宏宇指出《草案》中“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時,才能強制收治”)有悖國情。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爲的並不多,現有重性精神病患者中僅10%有“危險行爲”,大多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和妄想等,此項規定可能導致這些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因此他建議制定更詳細合理的細則。而中國政法大學胡紀念教授對非自願住院則提出了更詳細的建議:對要求就診的開口要寬;嚴格設置住院的條件和救助措施等,以確保讓疑似患者獲得就診的機會,不符合住院治療條件的不會“被精神病”。

鑑定:醫生決定還是司法機關

嚴防無病的“被精神病”、保證有病的能及時得到醫治,疾病鑑定便成爲舉足輕重的環節。但當我們在百度中輸入“精神疾病鑑定失誤”會彈出很多由鑑定引發的案例,最典型的是今年5月深圳一名護士因與醫院領導發生爭執後被鑑定爲偏執性精神障礙而調離崗位,該名護士否認將鑑定醫生訴訟至法院。到底誰來診斷精神病,如何啓動鑑定程序?

草案

當患者或有監護責任的近親屬對複診結論有異議、應當自主委託醫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美國

史蒂芬告訴與會者,具有急性精神病性症狀的患者被限制在醫院一段時期後,在接受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評估,決定對該患者是否民事拘留。如果需要拘留,再將評估結果提交給法庭聽證會,由法官作最後抉擇。

愛爾蘭

胡紀念介紹,愛爾蘭的精神鑑定由國家精神衛生委員會進行,其13名成員包括:1名10年以上從業經驗的律師;3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精神科醫師;2名精神科護士;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工作者、醫療機構管理者各1名等。人員構成的廣泛性保證鑑定的權威和專業。

建議

《草案》設置了兩次診斷兩次鑑定的模式爲救助措施。但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指出,“這意味着,患者和監護人都可啓動司法鑑定。但精神障礙患者自然不會承認自己有病,如果1600萬人都提出鑑定,鑑定資源是一大缺口。”

而胡紀念則更擔憂鑑定人的執業資質,他指出,現有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是否有該項執業資質有待考究,尤其是精神障礙司法鑑定人在判斷被鑑定人是否滿足住院治療條件方面並不比精神科臨牀醫師更專業,或更具臨牀診斷經驗。

如何在現有醫學資源下使醫療鑑定順暢進行?楊甫德建議,政府應在草案中明確界定由誰提出司法鑑定及司法鑑定的應用範圍,以避免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在司法鑑定人員的統籌安排上,胡紀念建議保留鑑定功能,而須改變其鑑定性質,如對患者做醫療決定能力的鑑定、危險性評估等。

管理:社區應成爲主要陣地

更大程度期盼《精神衛生法》的頒佈施行,是爲了規範對精神疾病治療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對1600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由於缺乏管理而使精神疾病患者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例年年不斷。出現問題再加以管理實爲被動,防患於未然纔是上策。

《草案》條款

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爲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美國

19世紀初,精神病患者是被關鎖的,一場呼籲讓患者住院而非關鎖他們的“道德療法”運動讓政府開始注意到這個羣體,並着手建立社區精神衛生服務中心。“然而由於政變,社區精神衛生服務設施並沒有建立起來,而隨着醫院的關閉(要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患者無處收容,以至肇事被關進監獄的患者人數劇增,慘劇一出出上演,貌似又回到了200年前患者被關鎖的時代。”史蒂芬說。

法國

伊萬•哈里米介紹,法國精神衛生治療與管理基本模式——地段化,被許多國家的相關負責人奉爲典範:每7萬居民就有一個精神衛生醫療團隊。這個團隊有80人左右,各行各業的社會人員在一名主管醫生的領導下工作。“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因此治療需要個性化。”

建議

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及反覆肇事肇禍重要原因是沒能得到及時治療及後續管理不得力。唐宏宇建議,“國家應施行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免費政策,有選擇地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予以政策和財政上支持。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花小錢、辦大事。”

楊甫德也頗爲贊同,“精神衛生的地段、社區環境建立將是大勢所驅。醫院不應成爲精神病患者治療主要場所,而是緊急治療“過客”。由於精神障礙患者從發病到緊急治療、病情控制、功能恢復、迴歸社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患者在醫院得到緊急治療後轉入社區治療就顯得格外重要。所以,國家急需建立起精神衛生服務的完整體系,尤其在社區精神衛生系統方面。”

26年艱苦醞釀,《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臺已是突破性的進展,正如張文康所說,它代表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和法治社會要求的必然結果。雖然它還有瑕疵,相信經過實踐的指導、檢驗,會出臺更符合國情、操作性更強的律法。

守衛“精神衛生”,《草案》僅僅是萬里長征的一個序幕,還有很多更爲現實的問題等待我們去解決,維護法律威嚴還需要持久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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