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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未籤勞動合同 該不該得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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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此前是一家公司的副總經理,工作幾個月後離開。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近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支付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139元。

高管沒簽勞動合同引糾紛

公司高管未籤勞動合同 該不該得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

2015年10月,楊某進入這家公司工作,擔任副總經理一職。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從2016年3月起陸續爲楊某購買社會保險。2016年6月,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2016年10月,楊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機構支持了楊某的請求,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公司訴稱,楊某入職時簽訂的入職登記表應視爲勞動合同,入職表中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而被告是公司高管,也擔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從業經驗豐富、法律意識較強,即使用人單位未主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本人也應當提請與用人單位簽訂。

此外,該公司稱曾多次通知被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被告拒絕訂立而未訂立,被告主觀上存在較大過錯,故不應歸責於用人單位。

渝中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員工入職登記表不應視爲勞動合同,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條款的要求,故不予採納。

法院同時認爲,被告雖爲公司高管,但人事管理並不屬其職責範圍,且公司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疏忽或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故不能將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待遇。因事實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駁回公司不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法官說法:類似情況應綜合考量

法官表示,判定公司高管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二倍工資罰則”,應綜合考量。

首先,看公司高管的職權範圍。若公司高管是人事方面的主管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遠高於普通勞動者,若其明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督促用人單位與自身簽訂勞動合同,顯然存在失職,應當承擔個人過錯產生的不利後果。若高管不屬上述情形,而是技術、財務等領域主管,就不能主觀推知其具備比一般勞動者更強的法律意識。

公司高管未籤勞動合同 該不該得二倍工資? 第2張

勞動合同

其次,高管的主觀過錯。部分高管故意隱匿合同,或故意讓別人代簽而後否認簽訂,蓄謀以期日後獲得二倍工資,這種情況下有違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但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不能對高管實行“過錯推定”,對於高管存在惡意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若單位無法舉證其存在故意拖延簽訂的情形,也無法證明自己爲簽訂書面合同創造了足夠條件,則應當適用罰則。

此外,勞動合同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單位提供聘用協議、聘任書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權利義務且已實際履行,向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部分地方不予支持。隨着時代發展,勞動合同形式日趨多樣,不能僅從形式上要求書面勞動合同書,應從實質上進行判斷,即是否能確認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高管人員的崗位和相關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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