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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勞動者成維權弱勢羣體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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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數據,我國現有約1600萬家企業存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職工總數約2億,且漸呈多發、高發態勢。2011年6月1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建議首次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積極應對職業病發病率居高不下、現行職業病防治法保護勞動者乏力的困境。

職業病勞動者成維權弱勢羣體

政績考覈機制不完善,嚴重缺乏職業病防治意識

據悉,近幾年,中國每年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以上,佔GDP的2.5%左右。而在國際貿易中,因勞工標準(包括勞動保護條件)遭到反傾銷而造成的出口損失更難估計。

廣大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被犧牲的健康和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卻沒有得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地方發展的政績評估指標主要偏重反映經濟數量和增長速度,而爲追求經濟總量付出的勞動力代價卻沒有被計入在內。

由於職業病不同於工傷事故,除急性職業中毒之外,潛伏期長,多數不會當年發病。例如,塵肺病的發病期限較長,大部分患者接塵工齡可在10年以上。因此,政府監管的效果可能到繼任者的任期中才體現出來,而由於該指標現在並未納入政績考覈中,因而常常被忽視。

正是由於考覈機制出現了問題,我國目前職業病防治在政府監管、預防措施和救治保障等各方面的資源投入和執行力度都嚴重不足。甚至某些地方政府爲了招商引資,讓未經職業病危害評價的企業開工投產;在企業運營過程中阻撓正常的職業衛生監督與監測工作,干預職業病診斷結果;在出現職業病羣體事件時採用捂、堵、拖的手段。上述行爲不僅造成了職業病防治領域的種種弊端,更大大加劇了社會矛盾。

計劃經濟時代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已嚴重脫離實際

我國目前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實際上是以計劃經濟時代的國企爲藍本設計的。隨着中國經濟實現向市場經濟轉型,非公有制企業迅猛發展,職業病勞動者的來源和性質也悄然發生變化。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告訴半月談記者,該中心2011年《職業病調研報告》顯示,在被調查的172名職業病勞動者中,有66.7%來自民營企業,8.2%來源於外資企業,只有21.4%來源於國有企業。

許多民營企業規模小,基本沒有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生產作業環境條件惡劣,生產工藝落後,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而且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認勞動關係。許多私營單位還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並常以註銷企業的形式來逃避賠償責任。

宏觀勞資關係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國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卻沒有及時進行調整。黃樂平列舉說:在預防方面,對私營企業的培訓和監管不足,導致勞動者體檢率過低,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更不足1%;在診斷方面,勞動者需提供職業史等大量相關材料,許多私營企業拒絕提供,法律卻對其無任何懲罰性規定;在申請診斷過程中,一些職業病診斷機構往往要求由用人單位提出診斷申請,或由用人單位帶領勞動者提出診斷申請,方纔受理;在賠償方面,職業病勞動者要經歷非常複雜的程序,時間極爲漫長,其中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在私營企業尤其艱難。

我國的安監和勞動監察部門仍然未對此進行迴應,沒有對職業病危害行業的用工情況進行有效行政備案,對勞動關係的行政調查力度也不足。這進一步造成了職業病診斷以及賠償的困難。

職業病勞動者成維權弱勢羣體,獲得政府部門救助難

現行職業病診斷制度要求企業自證其罪,也導致勞動者備齊申請材料難。黃樂平說,目前,勞動者申請診斷需要提交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和評價以及臨牀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等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職業病調研報告》顯示,48%的職業病勞動者,曾經因爲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

而在維權過程中,繁瑣的程序設計更進一步增添了職業病勞動者的維權成本,甚至異化爲用人單位逃避責任或拖垮職業病勞動者的合法利器。在現有職業病防治體系下,勞動者只能被動維權,在發生了損害時主張金錢賠償,卻不能在生產過程中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進行有效抗衡。

雖然法律也規定了檢舉、控告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拒絕危險作業,甚至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些都不是積極的勞動權利,勞動者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站出來同違反職業病法律的行爲作鬥爭。具體而言,一方面,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權利無法對用人單位形成有效威懾;另一方面,勞動者在職業衛生方面缺乏集體協商的機制,無法和用人單位進行真正平等的對話。

監管主體的不明確則給職業衛生監管帶來極大困難,也導致實踐中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監管責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管工作,但中央編辦有關文件又將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劃歸安監部門。監管主體的不明確使得職業病勞動者無所適從。根據義聯職業病調研結果,有約1/4的職業病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求助,而向安監部門求助者不足1/8。獲得衛生部門救助者僅爲7.6%,獲得安監部門救助的比例更低至2.3%。

職業病預防體系建設嚴重不足,職業衛生標準亟待完善

除了勞動者權利弱勢、監管缺位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成因是目前我國對職業病預防體系投入過少。由於投入問題,我國職業病防治隊伍建設存在嚴重不足,衛生部門下設的職業衛生防治機構呈現不斷萎縮的趨勢。

目前,全國獨立存在的省級職業病防治院(所)只有12家,地市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大多已經合併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級的職業病防治人員更少。以職業衛生基礎相對較好的廣東省爲例,平均每萬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只擁有職業衛生監督人員0.68人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2.18人。據衛生部統計,2009年各級職業衛生防治機構列入監控12192032人,以2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計算,只有6.1%納入監控。

自《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職業衛生標準體系建設已有了很大進步,但仍不能滿足現實需求。當前,職業病認定標準趨於僵化,職業病目錄的確定落後於職業病防治的工作需要。隨着新科技和新工藝的不斷引入,新的職業危害因素不斷出現,職業病種類也不斷增加,但職業病目錄卻沒有根據現實情況得到及時調整、補充和公佈。(《半月談內部版》2011年第7期,記者許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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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草案規定符合有關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且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針對“舉證難”,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針對性地修改,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資料,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甚至被責令關閉。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此外,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病診斷中涉及的勞動仲裁程序,使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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