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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將死嬰當醫療垃圾處理被判賠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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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醫院擅自將嬰兒遺體當作“醫療垃圾”火化處理。記者15日從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此案已終審結案,醫院的行爲侵犯了嬰兒父母親權,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醫院將死嬰當醫療垃圾處理被判賠5萬元

2006年4月13日,瀋陽市民李志東夫婦迎來了女兒的降生,可是孩子僅存活一天就死了。中國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女嬰的病理鑑定認爲系新生兒胎糞吸入導致呼吸循環障礙而死亡。後來女嬰家屬和接生醫院打起了醫患糾紛官司。經過3年訴訟,2009年8月,瀋陽中院判決醫院賠償44萬餘元。

而此前的2009年3月,醫院將嬰兒遺體送火葬場火化,未保留骨灰。經受了“雙重打擊”,李志東夫婦再次將這家醫院告上法庭。庭審期間,醫院辯稱:公安機關已出具屍檢鑑定,新生兒遺體無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規定,遺體必須運殯儀館保存,保管義務屬死嬰父母。但是死嬰父母卻不認領遺體,醫院已代爲保管3年,難以承擔相關費用,最後只能作爲醫療垃圾進行處理。

法院認爲,親權是產生於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的、以親子利益爲客體的基本身份權,其內容包括身體、財產照護權,如子女管教權、子女交還請求權等。在本案中,醫院以送交火葬場火化的方式處理了死嬰遺體,未保留骨灰,該行爲導致原告夫婦無法對死者進行悼念,侵害了原告夫婦的親權,使原告夫婦因此遭受精神損害,醫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爲此,法院終審酌情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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