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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幼兒遇車禍摘除右腎 幼兒園提前放學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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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泗洪縣孫園法庭判決幼兒園賠償小雨各項損失5275.46元。

  小雨是泗洪某幼兒園寶寶班的學生,該幼兒園對路途遙遠學生上學、放學均有專車接送,該車通常將學生送到家長指定地點,由家長接領,上午正常到達家長指定地點時間爲11時30分至40分。

  2009年11月24日上午,由於幼兒園提前放學,接送學生的車輛於11時20分將小雨送到了指定地點。時間提前了10分鐘左右,小雨下車後見父母沒有來接自己,而且家就住在馬路對面,便自己回家。

  就在通過公路時,小雨不幸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傷。小雨住院治療30天,支付醫療費32887.46元,經鑑定爲八級傷殘。事後小雨父母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經法院確診小雨各項損失爲99625.46元,並判決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94350元,餘額由原告自行負擔。

  小雨的父母認爲如果幼兒園方當天沒有提前放學,或者提前放學及時通知家長接送,孩子也不會自行橫穿馬路,故以幼兒園在教學管理上存在過失爲由,要求園方承擔各項損失賠償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雨系被告方幼兒園學生,僅兩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上學、放學均由接送學生的車輛接送。幼兒園依法應當對其在校學生的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保護和管理義務。幼兒園在提前放學的情況下,沒有行使告知義務,導致小雨在通過公路時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傷。對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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