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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發維權預警 最低工資不能隨意打折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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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自7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即:一類地區1890元,二類地區1720元,三類地區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元,二類地區15.5元,三類地區13.5元。爲防止企業主與職工因此產生誤解和矛盾,江蘇省總工會發出今年第3號維權預警,提醒用人單位及時調整和正確執行最新最低工資標準,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江蘇省發維權預警 最低工資不能隨意打折剋扣

­有些津貼報酬不能算進最低工資

­小李與某化妝品銷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爲:月工資2200元+銷售提成。雖然約定的工資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但由於所銷售的化妝品知名度不高,銷售不穩定,每個月工資在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到手工資經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工會提醒】最低工資是指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在剔除加班費、夜班費,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交通、住房等補貼,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及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其他福利待遇後,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到手最低工資(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小李每個月的工資在扣除了其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後就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單位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予糾正。

­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中,經常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不夠準確,將職工的加班費、高溫津貼都計算進去,以爲只要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就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試用期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小王於今年5月中旬入職於南京某網遊公司,負責機器維護,試用期3個月,現還處於試用期之內。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內公司每個月發放其工資爲1800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出臺後,他向公司提出應根據新規調整其工資。但公司認爲,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並且小王還處於試用期內,可以不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於是拒絕了小王的要求。

­【工會提醒】該公司的做法明顯不合法。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工資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調整勞動者最低工資,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即使在試用期,也應該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規定。

­最低工資不能隨意打折剋扣

­老趙在一建築工地做木工,每月應發工資8000元左右,但實際上每個月用人單位只發給其1000元的生活費,剩餘工資每半年集中發一次。

­【工會提醒】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針對建築施工行業特殊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實行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並付清,第二年1月份上旬前結算並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資餘額。同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也規定:因用人單位實行預付部分工資、分批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包吃住待遇不能納入最低工資

­職工小秦由外省來蘇工作,因吃住由老闆提供,遂約定試用期每月工資1700元。老闆的理由是提供了一日三餐和住宿,這些費用加進來實際遠遠高於最低工資標準。

­【工會提醒】最低工資是指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到手工資”。老闆提供吃住,應該認定爲這是企業爲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納入最低工資的範疇。

責任編輯:陳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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