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獵奇 > 社會萬象 >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1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這起駭人聽聞、慘絕人倫的“湯蘭蘭性侵案”,要追溯到十年前。湯蘭蘭姑姑:孩子也是受害者

2008年10月3日,14歲的湯蘭蘭向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舉報內容稱:其從7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姦、,前後長達7年。

當時,根據判決書認定,“湯蘭蘭性侵案”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6年春,兩村民來到湯家看黃色錄像,湯蘭蘭的父親提出,“讓我姑娘陪你倆玩玩”。其後兩村民均與其女湯蘭蘭發生了性關係,湯蘭蘭的母親向兩人一人收取50元錢。

二、湯蘭蘭指控,她7歲時第一次被父親強姦,兩人的性關係一直保持到她14歲。這7年間,湯蘭蘭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情節均爲聚衆看黃色錄像後模仿,參與者有其父親、姑父、村主任及其他兩名村民。

三、湯蘭蘭還曾被其姨夫及小學班主任性侵。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2006年春天,萬秀玲(左)抱着小兒子與女兒湯蘭蘭(右)合影。當日是湯蘭蘭的叔叔湯繼彬的婚禮,兩年後,湯蘭蘭向公安舉報湯繼彬對其強姦。受訪者供圖

2012年1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該案二審裁定,11名被告人全部獲刑。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如下:

一、湯繼海(湯蘭蘭的父親):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萬秀玲(湯蘭蘭的母親):強迫賣淫罪。

三、其餘9人被判強姦罪、嫖宿幼女罪,獲刑5至15年不等。

然而,這起原本早已塵埃落定的案件,卻在2017年6月,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刑滿出獄之後被再次翻了出來。原來,湯蘭蘭的母親(包括其餘所有罪犯)堅持認爲,法院判決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這也就是說,他們認爲這是一起冤假錯案,湯蘭蘭在撒謊。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希望找到女兒,還原當年真相,然而此時的湯蘭蘭早已隱姓埋名。

根據這一情況,有媒體在今年1月30日發表文章:《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並公佈了部分打碼的湯蘭蘭戶籍信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批評和指責。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第2張

(二)

這篇報道之所以要尋找湯蘭蘭,是因爲其母親和其餘罪犯認定,“湯蘭蘭性侵案”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

當年,對“湯蘭蘭性侵案”的判決有一個最有力的證據,就是一份由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據鑑定書表述:

一、被鑑定人“有過多次性行爲”。

二、不能排除有妊娠後流產、引產史。檢見的宮頸橫裂,說明爲已產型宮口形態,爲有過流產、引產、診刮等使宮頸擴張經過。

湯蘭蘭舉報性侵時,其年齡應未滿十四周歲。所以,任何與湯蘭蘭發生性行爲的人,都屬於強姦。因此可以認定,有人強姦湯蘭蘭的事實的確存在。

而這篇報道根據湯蘭蘭父母的律師提供的材料,則認爲本案有四大疑點。

疑點一:證人知曉強姦一事的時間存疑

湯蘭蘭舉報性侵之前,寄宿在所上學校門口的一對夫妻家,湯蘭蘭稱他們乾爸、乾媽。

2008年國慶節期間,湯蘭蘭給其母親打了一個電話:“媽,我懷孕了,是我爸的。”

據判決書中,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的證言是:

這起電話當天,湯蘭蘭的母親來到王鳳朝家中接女兒,並打了湯蘭蘭。王鳳朝打電話報警,驅趕走了湯蘭蘭的母親等人。隨後,他從湯蘭蘭的敘述中瞭解了其被性侵的情況。於是,當年10月27日,夫妻二人領着湯蘭蘭報案。

但是湯蘭蘭的乾媽李忠雲卻給出另一種說法:報案次日,李忠雲對警方稱,自己早在9月底就知道了。隨後她又推翻了這一證詞,說法與丈夫王鳳朝看齊。

總結下來:

一、湯蘭蘭的母親來接孩子這天,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稱是10月1日。而據湯蘭蘭所記,這天是10月3日。

二、湯蘭蘭的乾媽李忠雲證詞前後不一。

據此,澎湃新聞引用了湯蘭蘭父母律師的觀點:“前後矛盾,顯然有人撒謊。”

疑點二:真假B超單,湯蘭蘭是否懷孕?

湯蘭蘭是否懷孕存疑,因爲當時卷宗裏有兩份B超單,都是由龍鎮農場職工醫院出具,報告日期均爲2008年3月31日,檢查醫師也是同一人,檢查的也都是一個叫“王蘭蘭”的女孩,而結果卻截然相反。

一個懷孕了,一個沒有。

這個“王蘭蘭”,實際上就是湯蘭蘭。因爲乾媽李忠雲認爲,萬一單子被其他同學發現,會對湯蘭蘭造成惡劣影響,因此隱瞞了真實姓名。

但是,李忠雲卻否認查出了懷孕,也否認帶湯蘭蘭做過流產。但從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家中,警方卻找到了一份B超單,姓名、日期、醫院與上述相同。但診斷結果爲,“子宮內有胎兒症狀。”

既然湯蘭蘭報案的誘因爲其懷孕,那麼在湯蘭蘭是否懷孕還不清楚的情況下,不應該如此判決。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第3張

案卷中收錄的其中一份B超單。(手寫部分爲律師閱卷時批註)受訪者供圖

疑點三:多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刑警出庭證明無刑訊

該案一審宣判後,涉案的11名被告人就曾集體上訴稱自己無罪,並否認全部犯罪事實,但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

而根據判決書顯示,偵查期間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實。也就是說其餘2名被告人始終“零口供”,但卻依然被定罪。

疑點四:湯蘭蘭要錢電話

湯蘭蘭的姑父也是涉案人員,他的妻子也就是湯蘭蘭的老姑表示,湯蘭蘭向其索要一萬元學費,稱:“拿完一萬塊錢,就不逮他(老姑父)了”。

(三)

報道中提出的這四個疑點,從事實角度來看的確存在。應該說,作爲服刑出獄的人員,認定自己的案子有冤假,要求翻案,他們是有這樣的權利的,但是這種訴求必須尋求合法的司法途徑,必須提供充足有力的證據。這四個疑點,顯然不足以推翻“湯蘭蘭性侵案”的犯罪基本事實。

根據上文我們瞭解到,湯蘭蘭的確被性侵,在刑偵期間其中9人也供認了犯罪事實。這是本案最後做出判決的立足點。

疑點一說,證人知曉強姦一事的時間存疑。湯蘭蘭的乾爸乾媽對知曉湯蘭蘭被強姦的時間上,的確存在前後證詞不一致。但是我們知道,人的記憶力是很容易犯錯的,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偏差。但是,湯蘭蘭的乾爸乾媽的證言就算不可信,也和湯蘭蘭被性侵那7年的事實完全無關。

譬如,昨天甲和乙坐在一起閒聊,甲說起了自己過去的遭遇。乙回頭又告訴了丙,結果記錯了,說成了是甲前天說的。那麼,我們是否能以乙記錯了時間,就認爲甲在撒謊?顯然不行。

疑點二說,存在真假B超單,湯蘭蘭是否懷孕搞不清楚。但是,一個女孩沒有懷孕,就能認爲她沒有被性侵嗎?顯然不行。

疑點三說,涉案的11名被告人否認了犯罪事實,還有兩個零口供。但是,在審訊時,其中9人已經供認了犯罪事實,而且沒有證據指明他們是被屈打成招的。既然如此,爲何他們要撒謊自己的確強姦了湯蘭蘭七年,並將自己送進監獄?兩個零口供的人爲何不說自己冤枉?

罪犯自願認罪了,之後後悔又翻供,就能推翻案件判決嗎?顯然不行。

疑點四說,湯蘭蘭索要一萬元。受害人索要賠償,能證明其被性侵的遭遇是假的嗎?顯然不行。

拿着這四個不影響犯罪事實的“疑點”,就貼出湯蘭蘭的戶籍信息,號稱要把她找出來,這樣的報道合適嗎?顯然不合適。

湯蘭蘭案的犯罪事實梳理 11名被告人獲刑情況 第4張

湯蘭蘭交給警方的舉報信。受訪者供圖

(四)

如果說這篇報道提出了湯蘭蘭性侵案的四大疑點。那麼,我也有幾個疑點想問一下作者:

你提出,證人知曉強姦一事的時間存疑。“湯蘭蘭的母親來接孩子這天,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稱是10月1日。而據湯蘭蘭所記,這天是10月3日。”

那麼,你們既然採訪了湯蘭蘭的母親,爲什麼不直接問她,到底是哪一天來接湯蘭蘭的?如果問了,報道里爲何不提?

你提出,有兩張B超,湯蘭蘭的乾媽說沒有懷孕流產,但從湯蘭蘭的母親的家裏,卻搜出了一張湯蘭蘭的確懷孕的B超化驗單。因此你質疑湯蘭蘭懷孕真僞。

那麼,既然湯蘭蘭懷孕的B超化驗單,是從湯蘭蘭的母親那裏搜到的,爲什麼不直接問她,湯蘭蘭到底是否懷孕,她的化驗單哪裏來的?如果問了,報道里爲何不提?

你又提出,涉案的11名被告人就曾集體上訴稱自己無罪,並否認全部犯罪事實,所以存疑。

那麼,既然湯蘭蘭的母親就是這11名被告人之一,爲什麼不直接問她,爲何先承認犯罪,又反悔翻供?有人嚴刑逼供嗎?如果問了,報道里爲何不提?

你提出種種疑點,要求湯蘭蘭現身回答。但明明在你身邊湯蘭蘭母親就可以回答很多,你怎麼又不問了?

還是說你問了,只是在報道里不提?

(五)

全文最爲難以理解的,是採訪小賣鋪老闆老董。

當時湯蘭蘭和她的的老姑劉桂英通話,索要一萬塊學費時,就是在小賣鋪老闆老董的小賣鋪,按理來說他和本案並無多少關聯,對犯罪事實應該並不清楚。

但在報道用了這個老董的兩句話:“小姑娘到處咬人”、“又害怕,又氣憤”。爲了營造出這種感覺,報道甚至直接說,因爲湯蘭蘭性侵案,“幾近農閒的大旺村突然陷入了一場巨大的恐慌。”

讀到這裏,人們也會覺得莫名其妙。一小女孩被全家強姦七年,罪犯被依法抓捕,村裏難道不應該是同仇敵愾,大聲叫好嗎?爲何要“陷入巨大的恐慌”?而小賣鋪老闆老董憑什麼害怕氣憤,又憑什麼指責湯蘭蘭“咬人”?

如果說村民和小賣鋪老闆老董認定,湯蘭蘭是在撒謊,他們的證據是什麼?記者又爲何不對這些人採訪和取證?

案件有疑點,媒體可以懷疑。但這種懷疑,應該是建立在紮實調查採訪,和蒐集有力證據的基礎上的,應該是在尊重法律和判決結果的前提下的,應該是客觀公正,不偏頗、不臆測的。這一點,這篇報道顯然沒有做到。

所以,當這種懷疑還停留在捕風捉影的階段,就張貼出受害人的戶籍信息,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尋找受害人,無疑是大錯特錯的。如果這些人在找到湯蘭蘭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威逼利誘,最後造成了惡果,這篇報道的記者能承擔嗎?

我們有一百條路,來調查採訪這一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湯蘭蘭,絕對是最後的一條路。

原標題: 被父親爺爺等性侵7年 受害人湯蘭蘭不能“消失”?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閒談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