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獲生理缺陷不能從事藥品從業人員的崗位:
一、癲癇病史。
二、精神病史。
三、過敏病史及過敏性疾病(過敏性哮喘、過敏性皮炎等)。
四、肺結核(硬結鈣化、纖維化等穩定者除外)及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腸結核等)。
五、肝功能異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
六、消化系統傳染疾病(急慢性痢疾、腸傷寒、阿米巴痢疾等)。
七、傳染性皮膚病或原因不明難以治癒的皮膚病(手癬、頭癬、癬、疥瘡等及神經性皮炎等)。
八、性傳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九、可能造成藥品污染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