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錯位牙影響功能者; 2、懷疑爲全身其他疾病的“病竈”患牙者; 3、後牙牙冠破壞過大,只剩下殘根且根端位於齦下5mm以上者; 4、根尖病變大,病變範圍超過根長 l/2者; 5、無對頜的或已發生冠周炎的第三磨牙; 上述患牙不具備或已失去功能,甚至妨礙其他牙齒的功能,就沒有保留的價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