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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怎樣看待艾滋病犯罪

來源:美型男    閱讀: 6.2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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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怎樣看待艾滋病犯罪

艾滋病患者在我國逐年增多,而艾滋病患者犯罪現象的也日趨增加,給我國社會公共安全帶來日益嚴重的隱患。地處318和210國道交匯處的大竹縣,達渝高速貫穿全境,由於其交通發達,地理位置特殊,涉毒案件以及因吸毒引發的其他刑事案件高居不下,是全市的毒品重災區,更是全市艾滋病重災區,甚至於全省都是赫赫有“名”。從2006年開始,大竹縣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艾滋病及其併發症犯罪嫌疑人的數量急劇增多,但對於這類嫌疑人的處理又面臨許多現實性的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筆者本文僅從該縣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基本情況,分析其現狀與特點,並淺談一下對艾滋病患者犯罪的應對之策。

一、艾滋病患者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一)艾滋病患者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據統計,大竹縣2006年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數達32人,是該縣有數據統計以來,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數最多的一年。2007年,艾滋病在該縣引起重視以後,艾滋病患者犯罪數量有所下降,2007年,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數12人,2008年12人,2009年15人,截止2010年4月,在押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9名。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隨着艾滋病患者的增加,艾滋病患者犯罪的數量也在逐年上升。

(二)艾滋病患者犯罪多以毒品和侵財性犯罪爲主。據統計,2006年至2009年辦理的71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當中,有24人涉嫌罪名與毒品有關,如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佔艾滋病患者犯罪中的比例達33.8%。艾滋病患者侵財性犯罪比例更高,71名艾滋病患者有33人都是侵財性犯罪,所佔比例高達46.5%,盜竊23人,搶劫、搶奪10人。艾滋病患者其他所涉主要罪名還有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暴力性犯罪。

(三)艾滋病患者犯罪“二進宮”人數較多。據統計,在2006年至2009年辦理的71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當中,有13人是“二進宮”,再犯罪比例較高,更有甚者是“三進宮”、“四進宮”。如艾滋病患者範某某,2003年因犯聚衆鬥毆罪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7年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批准逮捕,2008年因又犯盜竊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艾滋病患者謝某某,2003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獄後,又三次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6年、2008年、20009年被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典型的“四進宮”者。

(四)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佔一定的比例。隨着艾滋病(ADIS)的逐年擴散,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也逐漸有所體現。2006年至2009年,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數達10人,佔全部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數的14.1%。

(五)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死亡率較高。多數艾滋病患者還是吸毒人員,在犯罪時可能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如肺氣腫、支氣管炎等,很多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等不到法律的處罰就命已歸西。據統計,06年至今有9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被判處刑罰監外執行期間死亡。如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2006年因涉嫌盜竊犯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病情加重,後治療無效死亡。

(六)對艾滋病患者的刑罰執行措施受到嚴重限制。艾滋病患者同時又是犯罪分子,這種雙重身份,讓執法者面臨一個共同的難題:他們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關押。而在我縣目前仍沒有針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專門收治場所,對於病情嚴重的艾滋病嫌疑人多數只能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於病情較輕或者罪行嚴重的艾滋病嫌疑人只能與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混押。

(七)艾滋病患者犯罪分子不服從監管,執行效果不好。艾滋病犯罪分子看到自己明明被判了刑,卻不用進監獄服刑,不免更加有恃無恐,對監管規定更是置若罔聞,隨意逃避監管。不僅如此,在監管期間,有的將自身艾滋病毒當作“護身符”,公開販毒,公然實施盜竊、搶劫,這也是再犯罪比例高的原因;有的出於陰暗的心理,蓄意傳播艾滋病毒,更一步導致了艾滋病(ADIS)的擴散;有的動輒以艾滋病爲要挾,威脅他人甚至攻擊辦案人員,法律的尊嚴遭到嚴重挑釁,監管秩序形同虛設。如艾滋病患者謝某某,2009年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取保候審,待審查起訴時卻無法聯繫到人,經過公安幹警多次努力將其抓獲時,又從其身上搜出13小包毒品,犯罪對於謝偉東來說已成家常便飯了。

二、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毒品是犯罪的根源。據瞭解,在71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中,絕大部門有吸毒歷史或經歷,染上艾滋病直接或間接地都與毒品有關。多數吸毒人員因吸食毒品導致經濟貧困,爲滿足自己難捱的毒癮,或爲控制艾滋病病情,只能瘋狂的去販賣毒品或者盜竊、搶劫他人財物,換來更多的錢去購買毒品或者購買藥品。如2008年辦理的艾滋病患者範某某盜竊案。2006年,範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出獄以後,生活變得困窘,再加上身患艾滋病,又吸毒,爲了獲得大量錢財,範某某夥同他人於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5日8天時間,四次瘋狂盜竊正在裝修的房屋裏面的物品,涉案金額將近1萬元人民幣。

(二)個別艾滋病患者心理扭曲。艾滋病(ADIS)在目前來說是不治之症,很多人因此感到恐慌害怕,部分人是呈消極狀態自暴自棄,甚至變得心理扭曲。他們感覺自己前途沒有了希望,從而去爲所欲爲,如利用自己本身有艾滋病去向他人勒索、搶劫錢財,甚至去賣淫或者嫖娼蓄意傳播艾滋病毒。雖然我縣目前尚無蓄意傳播艾滋病毒的案例出現,但其他地區這種心理扭曲者已是屢見不鮮。

(三)家庭與社會關愛的缺失。當一個人感染艾滋病後,周圍的人得知後多數都是避而遠之。甚至自己的親戚、家人、朋友都會唾棄,間接的造成歧視。在這樣的環境下艾滋病感染者心理容易受到傷害,部分艾滋病患者因此消極對待人生,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由於社會上的種種歧視,導致很多艾滋病患者無法找到工作,切斷了艾滋病患者的經濟來源,從而推動了犯罪率的上升。

(四)監管制度的缺失。目前法律上對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處理尚無針對性的立法,大部門地區也無專門性的艾滋病嫌疑人或罪犯的收容場所,這也導致很多艾滋病患者不能收監執行,只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監外執行,增加了艾滋病患者再犯罪的可能性。如艾滋病患者謝偉東,他“四進宮”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爲缺少專門的監管場所,無法正常對其收監執行,給其提供了再犯罪的機會。

三、艾滋病患者犯罪應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加大專項立法投入,控制艾滋病患者犯罪。艾滋病患者日趨增多,在給公共安全帶來日益嚴重隱患的同時,也對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涉及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專項法律或法規。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監獄法》對於患有傳染病的嫌疑人的收容的規定,造成了艾滋病犯罪人員“看守所不收,勞改場所不收,監獄不收”尷尬局面。筆者建議,對《監獄法》和相關法律應作修改和完善。如監獄法應基於傳染性疾病本身的特點,對之作出特別規定,如醫療經費的保障、人員設備的配置、勞動改造方式及保外就醫的條件等等,解決監管活動中的實際困難。

(二)有效的打擊和制止艾滋病患者的違法犯罪行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患者雖然情況特殊,但並不擁有法外特權,對其犯罪的懲處也應當遵從這一原則。如果這些特殊人羣危害社會的行爲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縱容其犯罪。艾滋病不可以是他們逃避打擊的“護身符”,對這類違法犯罪者,要進行有效的清理打擊行動。及時將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關押,擺脫“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怪圈,這樣不僅能維護法律的威嚴,同時也消除了犯罪隱患,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三)給予人道主義的關懷、救助和教育,減少艾滋病患者犯罪。全社會應給予艾滋病患者人道主義的關愛,保障他們免受歧視,同時積極組織專業人員,對這類人員進行人生觀、世界觀的教育,使他們不要有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的心理,減少其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可能性。如果忽視對艾滋病患者的管理和教育,忽視對他們心理動態的關注,一旦走出違法犯罪的第一步,勢必難以自拔,積重難返,社會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四)建立專門監管場所,統一管理艾滋病犯罪分子。對待艾滋病犯罪,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應有所作爲,應重視這類特殊羣體,加大各項投入在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應設立專門的關押監室,配備一定的藥品、防護設備和培訓掌握艾滋病一定醫療知識的醫生,改造關押條件,體現人性化執法的理念,使他們能享有治療的機會,同時,也應儘可能的對能依法關押和能服刑的罪犯實施統一關押、統一管理、統一改造,使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對艾滋病犯罪人員來說,既是一種人文的關懷,又是對其犯罪的強大威懾。

(五)充分利用社區矯正制度和相關法律手段,加大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近年來,社區矯正制度已在很大範圍內的地區得到了開展,對於那些監外執行的艾滋病患者罪犯也是一個很好的改造機會。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局、司法局等相關單位,都應作好相互銜接,積極搞好對監外執行或緩刑的艾滋病罪犯的社區矯正工作,加大監控和矯正工作,充分發揮其社區矯正的應有功能,使他們能好好的接受改造,走向正道,不再危害社會。

(六)對艾滋病患者罪犯的執行改造,應動員整個社會的力量。對艾滋病罪犯的改造,不僅僅是監獄的責任,而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當一些人因爲吸毒傾家蕩產鋌而走險的時候,社會應該負有更大的職責去挽救他們,僅靠他們自己是無法走出這個黑色怪圈的,他們將被“套牢”並毀掉自己,還在更大範圍內危害了社會。所以,艾滋病患者罪犯的家庭、單位、社區及整個社會都應該負起責任,對之給予關注和支持,使其不再破罐子破摔,不再危害社會,只有這樣,法律的執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艾滋病患者犯罪增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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