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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開展全國範圍內醫療美容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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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稱,自《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實施以來,中國醫療美容行業不斷髮展,醫療美容服務逐漸規範。但是,部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仍存在擅自擴大執業範圍、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嚴重威脅醫療美容服務的質量和安全。爲進一步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衛生部決定在加強醫療服務監管的同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全面的醫療美容專項整治工作。

衛生部:開展全國範圍內醫療美容專項整治

通知提出 ,要通過本次專項整治,對現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淨化醫療美容服務行業,並以此爲契機,規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及依法執業管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加強行業自律,健全醫療美容行業管理長效機制。

本次專項整治的範圍包括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以及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整治重點包括:

——依法執業情況。包括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依法執業情況,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基本條件不符合《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2002〕103號),診療活動超出登記執業範圍,發佈違法醫療廣告或違規發佈醫療廣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醫師超範圍執業,違反會診有關規定行醫,未按照規定聘請境外醫師短期行醫等情形。

——《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的執行情況。包括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衛辦醫政發〔2009〕220號),以及未按照其核準的醫療美容項目級別開展診療活動等情形。

——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情況。包括未落實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2010版)》(衛醫政發〔2010〕11號),病歷檔案資料不全,未嚴格掌握手術適應證,診療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醫護人員缺乏急診急救基本知識、基本技能,醫療機構缺少急診急救設備設施,未按照《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1999〕第6號)、《臨牀輸血技術規範》(衛醫發〔2000〕184號)等進行臨牀用血,未按照《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範(試行)》(衛醫政發〔2009〕90號)等進行手術部(室)管理,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等情形。

通知強調,2011年3月31日以前爲清理整頓階段。在此期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根據“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結合《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57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28號),對本轄區內已經批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清查和梳理,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對本轄區內未批准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依法查處。

通知要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本省(區、市)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於50%。抽查過程中應當組織由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項整治專家組,對有關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查閱有關資料,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審查有關醫務人員的資質,現場考覈其知識能力、技術水平等。凡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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