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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喝酒致其摔死要賠2萬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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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喝酒致其摔死要賠2萬多[圖]

  2009年12月2日上午,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院審結了一起朋友在酒店相聚飲酒過量摔倒致死的生命權糾紛案,判決萬某死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91067元,被告胡某承擔8%;被告謝某、馮某各承擔2%;被告餘某、方某共承擔3%;被告黃某承擔3%;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負。

2008年10月16日,被告胡某爲答謝自己患病期間朋友們的看望,邀請死者萬某與被告謝某、馮某、餘某、方某到被告黃某個人經營的酒樓二樓包廂共餐。席間被告胡某未飲酒,死者萬某與被告謝某、馮某、餘某、方某等5人共飲了兩瓶一斤裝酒精度爲45°的四特老窖白酒。用完餐後,死者萬某獨自下樓,行至距一樓地面四層樓梯處不慎摔倒在一樓地面不省人事。方某發現後立即呼救,被告胡某等人趕來將萬某送至廣昌縣人民醫院搶救。因醫治無效萬某於2008年11月12日死亡。事發時,酒樓的樓梯系花崗巖裝修地面,不鏽鋼扶手,樓梯地面未鋪設地毯或放置防滑墊,也無安全提示。

一審法院認爲,死者萬某患有高血壓病,聚餐時仍大量飲用白酒,導致酒後下樓時不慎摔倒後經醫治無效死亡。萬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負主要責任。被告胡某、謝某、馮某、餘某、方某雖在事後履行了救助義務,但在與萬某用餐飲酒時未盡到注意、關照、提醒等義務,對萬某的酒後身體狀況也疏於觀察和安全防範,特別是被告胡某作爲飲酒的邀集人,存在一定的過失。各被告應當根據其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方某系女性且與萬某初次相識,其責任比例酌情予以減輕。酒樓無完善有效的防滑設施,也無安全警示說明,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缺陷,被告黃某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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