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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課間摔傷培訓班要賠2萬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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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課間摔傷培訓班要賠2萬多[圖]

9歲女童在參加英語培訓班時的一次課間活動中,被同伴無意推倒受傷。培訓班應否承擔責任?近日,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培訓班承擔70%的責任,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2萬餘元。

壯壯(9歲,化名)於去年7月份參加了王某某個人開辦的英語培訓班。由於培訓班沒有專門供孩子活動的場所,2009年8月11日上午,培訓班老師帶領班上學生到居民生活區的健身區玩。當時壯壯玩的是吊環,同伴強強(10歲,化名)看到後,跑到其身後推着吊環像盪鞦韆似的鬧着玩。壯壯不小心從吊環上摔下來,被送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一萬餘元,經鑑定傷情構成10級傷殘。壯壯父母多次找到培訓班王某某及強強父母協商賠償事宜,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強強父母認爲,培訓班不規範,住的是居民樓,活動場地是居民鍛鍊區,並安排學生在不當的場地進行活動,培訓班存在管理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王某某認爲壯壯在下課期間自由活動中被強強推倒致傷,而培訓班只是教課,不存在管理自由活動,沒有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壯壯年幼,無民事行爲能力,到被告王某某開辦的培訓班學習,該培訓班則具有管理、看護原告的義務。該培訓班無學生活動場所,下課後由老師帶領學員到居民生活區遊玩,致原告壯壯從吊環上摔下,身體受到傷害。該培訓班管理不善,監護老師未盡到保護兒童安全的義務,其承辦人王某某負有主要責任。原告壯壯玩吊環時,被告強強推吊環,對原告的摔傷亦負有一定的責任,鑑於被告強強當時亦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雙方可分別按70%、30%的比例承擔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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