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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紅包獵人”不只佔小便宜 破壞社會公平

來源:美型男    閱讀: 4.1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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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獵人”不只是佔了小便宜

共享單車“紅包獵人”不只佔小便宜 破壞社會公平

­對於你我出行的最後一公里,各共享單車平臺紛紛出招爭奪市場,有共享單車推出發紅包的方式來爭取騎行者。關於紅包車,某共享單車平臺上是如此定義的:紅包車具有雙重獎勵,一是兩小時內騎行免費,二是有效騎行達十分鐘後成功關鎖即可隨機獲得不定金額的現金紅包。將紅包車停放的位置越“熱門”,獲得大金額紅包的概率就越高。

­然而,個別用戶卻利用規則的漏洞,將紅包車變成自己賺錢的工具。這些被稱爲“紅包獵人”的騎行者,他們晚上出動,專門尋找“紅包車”,通過短暫騎行刷取系統發放的紅包來賺錢。爲了提高效率,還有人準備了兩部手機,同時騎行兩輛紅包車,給交通帶來一定安全隱患。在網絡上還有一些人分享“作弊”經驗,甚至在購物平臺上出售賬號密碼、刷單軟件等。

­平臺與用戶形成合同關係

­從本質上講,共享單車平臺與騎行者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平臺提供單車租賃服務,而用戶支付相應的對價。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某共享單車品牌來說,在其APP平臺上有明確的《用戶協議》,該協議中約定了服務內容、單車使用規則、違約賠償責任等條款,這就相當於合同內容,在其用戶指南中,對於註冊、賬戶、車費、押金、還車、信用積分等內容均做了規定,相當於合同內容的補充,用戶在註冊過程中勾選的“同意並註冊”視爲接受並同意合同內容,上述條款即構成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在此基礎上,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行使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並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紅包獵人”鑽了規則漏洞

­共享單車平臺推出紅包車的行爲目的是爲了讓單車得到高效的使用。所以,一般的正常騎行用戶刷紅包的行爲是在其允許範圍內並被鼓勵的。

­但“紅包獵人”以刷紅包賺錢爲目的,找到紅包車不騎行或短暫騎行,坐等紅包落地;或者爲掙紅包私藏單車、違規停放;或者一人準備多部手機,同時騎行兩輛紅包車等行爲,與平臺推崇的目的不符,違反《用戶協議》中的使用規則。上述行爲至少是一種違約行爲,平臺有權主張違約賠償責任。

­佔便宜同時破壞社會公平

­共享單車的精髓在於共享,共享平臺的設計是在高效利用公共道路交通資源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方便人們的出行,給有需求的騎行者提供公平合理的機會。而利用規則漏洞刷紅包的行爲,實際上在惡意破壞這種公平秩序。

­刷紅包者並非真實需要騎行機會,只是爲了賺平臺的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刷紅包者就搶佔了真正有需要的出行者的機會,妨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爲“損人利己”,不僅有損共享單車平臺的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社會公德。

­網售教程當心構成犯罪

­在搜索引擎上對關鍵詞進行檢索,即會出現大量刷單教程、經驗交流帖,甚至在電商平臺可以買賣相關賬號及刷單軟件。無論是批量刷單還是售賣教程軟件,均有可能構成犯罪。惡意、批量刷單的用戶,虛構騎行的事實,騙取平臺發放的紅包,若數額較大,可能涉嫌詐騙犯罪;售賣賬號密碼、刷單軟件及分享惡意刷單經驗的,亦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對於幫助刷單的行爲,則由於存在共同故意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只要涉嫌犯罪,必將會被司法機關嚴厲打擊。

­共享單車的出現,讓大家以能負擔得起的價格享受到綠色環保的服務,有利於短途出行,減少交通擁堵,其願景是美好的,並且的確給百姓生活帶來了便利。但與此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和法律問題,車輛的安全問題也一直受人詬病,因此需要完善共享單車平臺機制管理和配套服務,同時騎行者也要合理、合法、文明地共享資源,從法律、技術及道義三方面,讓綠色出行成爲共識,讓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作者王潔如 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責任編輯:陳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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