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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開遠光燈致對向車輛撞死行人 司機被認定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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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一團耀眼的亮光射來,司機劉師傅感到眩目,看不清前方路況,悲劇瞬間發生——一名行人被劉師傅駕駛的麪包車撞倒,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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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團耀眼的亮光來自一輛貨車。監控視頻顯示,與劉師傅所駕麪包車對向會車時,該貨車的遠光燈一直亮着。

這起交通事發生在四川宜賓。9月底,宜賓市交警公佈了事故的責任認定:撞死行人的麪包車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會車時仍使用遠光燈的貨車司機承擔次要責任。這是四川省首例因遠光燈導致交通事故而擔責的案件。

夜間行車濫用遠光燈,在不文明交通行爲中被視爲頑疾。受害一方應如何舉證、維權?近年來,此類“光污染”引發的侵權糾紛不少,在防治光污染缺乏專門性法律的情況下,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如何證明濫用遠光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

四川宜賓這起跟濫用遠光燈有關的交通事故,發生在8月20日晚上8點多。據宜賓市交警支隊一個月後通報,事發時,劉師傅駕駛的麪包車與童某駕駛的貨車交會,麪包車與路上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當場死亡。

據《成都商報》報道,交警提取的麪包車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前,對面駛來一輛燈光強烈的機動車,造成麪包車駕駛室光線障礙,車前路況無法看清。當面包車與對向車即將交會時,司機才發現一名行人出現在前方,可已來不及剎車,麪包車直接撞倒行人。

事發後,宜賓交警找到了會車時使用遠光燈的貨車司機童某。事故大隊負責人介紹,爲了確證童某駕駛的貨車與麪包車交會時使用了遠光燈,警方在掌握監控視頻的基礎上,對事發現場進行了勘驗、模擬實驗,對涉事貨車進行了檢驗和鑑定,一系列複雜檢測得出的結論是:貨車在事發時錯誤使用了遠光燈,導致對向車駕駛員產生視覺障礙,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在這起事故中沒有發生“直接接觸”的貨車司機童某,因爲“沒有做到正確使用燈光,沒有做到文明駕駛”,被交警認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除了要被扣分、罰款,還要承擔致一人死亡的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

“遠光燈不規範使用造成的糾紛中,如果有證據證明使用遠光燈造成侵權,這種行爲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那相關司機肯定要承擔相應責任。”湖南君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幼德律師說。

宜賓的這起交通事故,凸顯交通治理的一大頑疾:夜間行車濫用遠光燈。晚上遠光燈的亮光照射,容易對司機造成炫目或瞬間視盲,因而引發交通事故。在許多地方的不文明行爲調查中,濫用遠光燈常居首位。據公開報道,我國每年發生的夜間交通事故,有40%以上與不規範使用遠光燈有關。

如,2017年8月,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15日晚,82歲老人周學英在三岔路口行走時,被一輛三輪車的遠光燈照射,老人慌忙後退時摔倒,導致股骨骨折。

法院認爲,作爲被告的三輪車司機,途徑村莊時應降低車速,發現行人時應關閉遠光燈、打開近光燈,本案中遠光燈的干擾與老人摔倒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法院遂判決三輪車司機承擔此案40%的民事責任。

9月28日,澎湃新聞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2008年至今我國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提及遠光燈影響的判例有2171起,其中侵權責任糾紛751起,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270起。

不過,在這些案件中,遠光燈濫用者被起訴、判罰的案例並不多。

宜賓市交警支隊事故大隊大隊長彭良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爲,交通事故中,由於錯誤使用遠光燈的時間可以很短暫,加上一些道路監控系統不完善等因素,現場取證較難,導致很多錯誤使用遠光燈的行爲未受到法律處罰。

李幼德律師認爲,夜間車輛遠光燈的侵害,受害方舉證普遍較困難,還是有賴於道路監控設施的完善和交警的調查;對於普通駕駛人而言,在車上安裝行車記錄儀不失爲一種保留證據的自我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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