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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賣腎案主刀醫生被判10年處罰金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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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常思雯,通訊員廖蔚、劉裕報道:2012年2月,來自重慶的賣腎者舒某因術後疼痛難忍,自行到東莞醫院檢查,醫生髮現其左腎缺失,震驚之餘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此揭開一個廣佛兩地非法賣腎組織的面紗,該組織成員中,竟有多名來自正規醫院的醫生和護士
  2月4日下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組織的8人團伙分別判處2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曾就職於廣州某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的周某,作爲該組織的主刀醫生獲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多家正規醫院醫生護士涉案
  2011年4月,由於工作不如意,作爲一家知名醫院泌尿科醫師的周某與張某鑫、孫某(另案處理)協商進行非法賣腎活動。據指控,周某、張某鑫和孫某商定共同出資購買手術設備、藥品、汽車等作案工具,周某負責手術及尋找患者資料,孫某負責提供腎源、組織手術團隊(包括護士、麻醉師、醫生助手等)。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及廣州和佛山等地多家醫療機構,該團伙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其中
  周某系廣州某醫學院附屬第三醫院泌尿科副主任醫師,從醫三十多年,在國內相關領域小有名氣。周某系該團伙主刀醫生,負責移植手術和手術指導;
  張某鑫系廣州華整形醫院手術麻醉師,負責手術麻醉,並承租佛山市順德區一房屋供賣腎者術後休養護理,同時還負責居間聯繫及分發賣腎者、醫生助手、護士等人員的費用;
  鍾某系醫生助手,協助周某進行移植手術;陳某、龍某系原順德港美美容醫院護士,負責手術協助;張某榮負責開車接送賣腎者、購腎者及同案人員,與賣腎者中介聯繫,與購腎者中介洽談價格,收取並分發費用;
  孫某、趙某系賣腎者中介,趙某還負責安排賣腎者在佛山市順德區,東莞市萬江區、道滘鎮等地的出租屋等待賣腎,以及賣腎者在此期間的食宿和身體檢查;
  陳某、葉某系購腎者中介,負責尋找購腎者,陳某還負責安排購腎者手術後在其承包的廣州某醫院休養。
  據瞭解,案發後,順德港美美容醫院已被相關部門取締。
 非法所得主刀醫生拿“大頭”
  賣腎者舒某案發後,東莞警方於2012年2月25日至27日在佛山市順德區、廣州市番禺區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警方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從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23日間,該團伙先後在佛山市順德區大朗鎮東康花苑十五巷十二號、大朗鎮港美美容醫院五樓、佛山市禪城區啓德醫院、廣州市番禺區祈福新邨豪庭西路某別墅多次進行了非法腎移植手術。
  據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周某等人多次將被害人舒某等賣腎者的腎臟移植到黃某等購腎者體內,每次向購腎者收取二十多萬元費用,卻只向賣腎者支付約兩萬元報酬。短短四個多月裏,團伙成員一共作案八起。直至案發,還有多名賣腎者在等待賣腎。
  廣州友醫院血透中心承包人陳某高以及周某的病人葉某龍都不時把病人介紹給周某,並從中收取一定費用。例如,上述舒某賣腎案中,購腎者共支付25萬元給陳某高,舒某獲2萬元,陳某高拿了2萬元,其餘由團伙其他成員瓜分,周某拿走12萬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該團伙成員的行爲均已觸犯刑法,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依法應予懲處。除已另案處理的部分嫌疑人之外,對被告人周某等8人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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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捐獻
  必須自願和無償
  我國於2007年5月起實施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根據這一條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時,除摘取和植入人體器官的手術費、保存和運送人體器官的費用,以及“摘取、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藥費、檢驗費、醫用耗材費”外,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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