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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服抗抑鬱藥後自殺 家長告醫院索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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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的小亮(化名)是一名高中生,由於學習壓力大,他的精神狀況出現問題。今年4月,他在家長的陪同下,兩次到長沙某大型醫院精神科就診。醫生診斷其爲抑鬱症,給他開了“艾司西酞普蘭”(百洛特)治療。

中學生服抗抑鬱藥後自殺 家長告醫院索賠40萬

可是,服用百洛特不到一個月,小亮出現失眠、意識混亂症狀。5月5日,他跳樓自殺身亡。小亮家屬認爲,院方醫療過錯行爲導致小亮自殺身亡,狀告醫院索賠39.6萬元。近日,此案在芙蓉區法院開庭,法院擇期宣判。

服抗抑鬱藥物後跳樓自殺

小亮的父親說,兒子由於學習壓力大,今年年初開學後,孩子出現了一些異常情況,上課總是發呆走神。

今年4月17日,他帶着兒子去長沙某大型醫院精神科看病,醫生擬診爲精神障礙待查。醫生給小亮開具了抗抑鬱藥物“艾司西酞普蘭”(百洛特)治療。該藥的說明書寫着,尚未在兒童和青少年人羣中進行療效和安全性研究,暫不建議用於這一人羣;在注意事項寫着:臨牀症狀的惡化和自殺風險。

服用該藥後,小亮的病情沒有好轉。4月24日,父親再次帶他到醫院複診。在診療過程中,小亮被診斷爲嚴重的抑鬱症,醫生再次開具了百洛特,並加開了“維思通”。

小亮父親說,服藥期間,孩子出現失眠、意識混亂等狀況,跟家人說“覺得靈魂沒有在我身上了”。5月5日凌晨,小亮在家中跳樓自殺身亡。

鑑定書稱院方應擔10%-20%責任

小亮家人認爲,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遂向芙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39.6萬元。同時,家屬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醫院對小亮的診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小亮自殺行爲是否有關。

9月27日,鑑定中心組織醫患雙方召開聽證會,並於11月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意見書的分析說明稱,醫院用抗抑鬱藥物治療符合醫療常規,但在醫療行爲上存在兩點不足:對患者的病情重視不夠,應將病情的嚴重性和可能出現的病情告訴患者家屬;對使用抗抑鬱藥物的注意事項重視不夠,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意見書還稱,患者自殺的主要原因系精神障礙病情發展所致,與院方的醫療行爲沒有直接聯繫,但由於院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使得患者家屬在患者病情變化後沒有考慮及時就醫,未能防範自殺行爲的發生,因此院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酌情考慮責任比例爲10%-20%。

院方稱該藥用於青少年並不禁忌

近日,芙蓉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小亮父親表示:“這種藥物沒有經過臨牀試驗,怎能草率開給我小孩呢?”他還說,醫生應告訴家屬,這個病會朝什麼方向發展,會出現什麼反應,家人應該注意什麼,“可醫院沒有告訴我。”

院方辯稱,國內發表了許多文章,報道了百洛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藥物說明書稱“暫不建議用於這一人羣”,雖然該藥未在國內這一人羣進行臨牀試驗,但該藥用於兒童和青少年並不禁忌。院方還表示,該藥說明書也只說有自殺風險,要求醫師在使用該藥時權衡風險與臨牀要求。因此,百洛特沒有引起患者自殺的臨牀證據。院方認爲,不需對小亮的自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法院將擇期宣判。(瀟湘晨報 記者 劉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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