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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反悔狀告14歲兒子 要求撤銷220萬財產贈與

來源:美型男    閱讀: 4.7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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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父母離婚時父親贈送11歲兒子五套房產。三年後,父親狀告14歲兒子,反悔贈送的房產,要求撤回。五套房產據現在的評估,價值220多萬。

父親反悔狀告14歲兒子 要求撤銷220萬財產贈與

從家庭美滿的幸福孩子,到手握數百萬的富翁,再到法庭之上的被告,14歲的小凌(化名)這些年所有的經歷,全部源於父母當初的一個決定。3年前,父母離婚時,把家裏的財產都給了他。3年後,父親反悔了,把14歲的小凌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兒子的贈與。於是,年幼的孩子成了被告。

共同財產全給兒子

小凌原本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他的父母於上世紀90年代初結婚,婚後第7年生下了他。2009年初,小凌11歲時,父母因爲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考慮到娃兒以後的生活,爲了保證他健康成長,我們約定把夫妻的共同財產都給兒子。”小凌的母親說,這些條款清清楚楚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父母離婚後,母親是小凌的監護人。父母離婚這3年,小凌一直跟母親生活在一起。

小凌的父母離婚時到底給了他些什麼呢:在江北區、渝北區、北部新區,大大小小一共有6處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產權。其中一套位於北部新區的房子有220多平米,買的時候就把99%的產權登記在了小凌名下。父母離婚後,小凌和母親以110萬元的價格把這套房子賣了。父親反悔之後,向法院申請對另外五套房子進行了價值評估。經過專業機構評估,這五套房產一共價值220多萬元。

這樣算下來,還在讀書的小凌儼然是一個手握數百萬的富翁。但其實3年來,這些財產一直沒過戶到他的名下,都是母親在幫他打理。

父母離婚後,小凌跟母親和外婆住在北部新區龍湖西路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裏。小凌的姨媽住了一套房子。小凌的奶奶住了一套房子。另外的一個門面和一套房子都租了出去。

父親要求撤銷財產贈與

沒想到,離婚3年後,父親後悔了。“我離婚後,一點兒財產都沒有了,現在身無分文,生活都很困難。我要撤銷我對兒子的贈與。”這是父親起訴小凌的理由。父親說,離婚後他並沒有辦理過把財產過戶給兒子的手續,“贈與的財產在交付前,都可以撤銷。”

法院開庭時,小凌並沒有出現,而由代理人出庭,而他的母親也以法定代理人和該案第三人的身份,坐在法庭上與前夫對簿公堂。這對曾經的夫妻穿着都很體面,走進法庭時雙方都很冷靜,沒有彼此打招呼。

小凌的父親在庭上陳述了訴訟請求後,小凌的代理人馬上進行反駁:原告(即小凌父親)與第三人(即小凌母親)的離婚申請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原告單方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配的協議,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小凌母親接過話頭:“我們離婚時,說好了把所有財產給小孩。當初就是因爲這樣,我才同意離婚。這是對小孩的經濟補償和撫養費用。而且,他到現在,都沒給過小孩任何費用。我願意把財產贈送給小孩。他單方面要求撤銷約定,侵害了我和小孩的權益。”

“當初是願意贈送,但我現在要求撤銷!”法庭調查時,氣氛一度有些緊張,小凌的父親堅持認爲,房產還沒過戶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江北區法院審理此案後,昨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凌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爲目的,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的贈與行爲。該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未發現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認爲,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相關財產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和贈與的效力。此外,對小凌父親提出已無任何財產,嚴重影響生活的理由,因爲缺乏事實依據,法院沒有采信。

法院最終駁回小凌父親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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