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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被拐15年告人販僅獲賠28元 還要倒貼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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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被拐十多年,長大後通過“寶貝回家”網站尋回親生父母。如今,“柺子佬”判監6年,當年被拐的甘林與父母一起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費。但法院一審判決僅支持28元經濟損失,經濟拮据的甘家還要負擔90元訴訟費,昨日,該案二審在廣州中院庭詢。

幼子被拐15年告人販僅獲賠28元 還要倒貼62元

《信息時報》報道,1993年,甘正洪在廣州火車站附近遇到一個自稱“陳國龍”的人,稱其在火車上被劫,錢包、衣物等都丟失。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讓他在自己負責的工地上幹活。然而,當年9月4日,“陳國龍”在工地幹滿一個月後,卻與另一名工友張某將年幼的甘林(現名吳志堅)拐騙至福建。

兒子被拐後,甘正洪一家四處尋找,甚至散盡家財、舉債尋子。2008年,時年21歲的甘林在網上發佈相關尋人信息。最終,甘林與親人在2009年6月17日團聚。

2010年,警方在江蘇一收費站將邱文龍(即“陳國龍”)抓獲。2010年12月,邱文龍因拐賣兒童罪,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隨後,甘林的親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邱文龍賠償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經濟損失。

一審

獲賠28元倒貼62元

據瞭解,甘林被拐時年僅6歲,他當時身着一套嶄新的粉紅色衣服,是前幾天母親楊治芳花28元購買的。#p#副標題#e#

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對甘正洪、楊治芳、甘林三人提出的17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他們主張的衣服的經濟損失28元,被告邱文龍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費100元,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0元。

二審

請求訴訟費由人販負擔

甘正洪一家不服上訴,昨日上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由於邱文龍在服刑期間,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代理民事訴訟的蔡險峯律師認爲,不應該再由甘正洪一家承擔訴訟費用,請求法院判邱文龍承擔。

甘林的母親楊治芳庭後告訴記者,丈夫甘正洪曾在路邊修自行車15年之久,就是爲了能夠通過路人打探甘林的消息。問及現在他們與孩子的感情如何,甘林的母親眼眶再度溼潤,“表面上看起來像一家人,其實他都不怎麼和我們說話的,那件事對他的心理傷害太大了”。

昨日,法院並未當庭作出二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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