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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欲實行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願原則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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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京報報道,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上述新規定。

我國欲實行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願原則

精神衛生法自1985年啓動立法,歷經26年,期間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纔出臺。因此,精神衛生法的制定,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去年10月、今年8月,兩次審議草案。

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對於“強行收治”、“非自願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三審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所作出的突破。規定,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爲依據。

對於精神障礙的複診鑑定,草案一審稿曾規定,患者、監護人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鑑定;對鑑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但二審稿刪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相關條款。三審稿採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也就是說,只能複診一次。

患者的財產權入法保護

二審稿寫明,“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爲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財產安全方面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三審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醫院就診】

綜合性醫療機構設心理門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薄弱,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建議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對此,三審稿新增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建議其到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綜合性醫療機構應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醫護補助】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可享津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說,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是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應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給予適當津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北京調研時,回龍觀醫院也提出這一問題。目前,回龍觀醫院醫護人員的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30元,該標準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其中由財政和醫院各承擔15元。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委員王隴德也提出,調查材料顯示,回龍觀醫院有1300多人,5年來共有369人受到軀體傷害,90%以上來自於病人。

對此,三審稿新增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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