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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計劃生育二胎政策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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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二胎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雲南省計劃生育二胎政策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非農業人口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鑑定,第一個子女爲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適宜再生育的;

(二)經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來我省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的。

第十九條 提倡農業人口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稠密或者生態惡化地區實施前款規定應當從嚴控制,具體辦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少數民族農業人口在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p#副標題#e#

第二十一條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爲初婚,另一方爲再婚並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或者雙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農業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爲依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另一方爲未生育過的。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由,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生育間隔時間應當在四週年以上。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縮短生育間隔時間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間隔時間可以縮短至三週年。

第二十四條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雙方向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手續。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經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生育手續。

在異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經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況證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辦理生育手續。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五條 符合生育條件生育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領取《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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