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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哪些預防艾滋病的措施

來源:美型男    閱讀: 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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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哪些預防艾滋病的措施

衛生部部長陳敏章在第一個“世界艾滋病日”發表的電視講話中這樣告誡我們:我國“儘管現在的病例數很少,血清陽性檢出率也很低,但由於我們處在一個發病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中,開放交往越來越頻繁,所以不能有絲毫麻痹大意或掉以輕心。”

目前我國已採取了以下幾方面的有效措施:

第一,加強我國艾滋病的監測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主要對以下重點人羣進行艾滋病的監測。(1)長期駐華外國人:包括外國留學生、教師、商人、各類專業人員、海員以及短期來華的旅遊者。根據我國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上述人員凡需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者(留學生爲一學年),需交驗艾滋病血清學檢驗證明,無此證明者,在入境後20天內應採血檢查,以取得證明書。對短期來華的工作人員、旅遊者和海員,凡有可疑臨牀症狀者,或發現與中國人有性關係者,亦應採血檢查。(2)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包括公務人員、留學生、勞務人員、海員、探親或旅遊者等,回國後2個月之內應採血檢測。如條件許可,在國外居住超過半年者亦可採血檢查。短期出國者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輸血史的應採血檢查。(3)性傳播疾病(梅毒、淋病等)患者、同性戀者及吸毒者應儘量查清身體狀況,並採血檢測。(4)賓館、旅行社服務人員,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採血檢查。外賓門診部醫務人員或直接與艾滋病病人的治療、預防及試驗檢測有關的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士、檢驗人員、防疫人員、檢疫人員、清潔工和停屍房工作人員等,每年應該常規採血檢測一次。平時若有可疑症狀,或有可疑接觸史,應及時採血檢測。(5)邊緣地區的居民,特別是邊境開放、雙方居民自由來往地段的居民,以及僑鄉地區的居民,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採血檢驗。其餘可抽樣採血檢測。(6)對自1980年以來應用過進口第Ⅷ、Ⅳ因子的血友病病人,應該儘量查清名單,全部採血檢查。因在1983年和1984年發現艾滋病病毒之前,未對第Ⅷ、Ⅳ因子進行滅活處理,國外於1984年起已對第Ⅷ因子做滅活艾滋病病毒處理,對自1980年以後應用過丙種球蛋白、白蛋白等其它血液製品者,凡有可疑症狀者應採血檢測。凡發現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進口血液製品,應全部銷燬,對已使用者應採血檢測。(7)對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者,包括配偶、親戚、處理病人或感染者的醫務人員及其它密切接觸者,應密切觀察,長期追蹤,並應在調查期間的6個月及1年時採血檢測。(8)對獻血者應逐步做到全部採血檢測。對捐獻器官或精液者,應事先做檢測,證明無艾滋病病毒感染後才能捐獻。

第二,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嚴格入境人員的檢疫措施:從1985年起,我國就將艾滋病列爲報告的傳染病和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之一,來重點加強管理。我國規定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不準入境。

       第三,禁止進口和使用國外的血液製品,以防止艾滋病通過血液製品傳入:少數特殊需要的血液製品的進口也要經過嚴格審查。對已進口的血製品進行檢測,證實確未受到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方准許使用,而未經檢測的一律不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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