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二胎生育政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州(地區)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鑑定診斷結論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條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兩個子女後喪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的城鎮居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