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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待產誤診艾滋病 家庭關係瀕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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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孕婦待產誤診艾滋病 家庭關係瀕臨破裂

本來是滿心歡喜地迎接小寶貝誕生,卻被診斷爲疑似艾滋病患者,河北省張家口市的吳青夫婦(化名)在3天裏經歷了人生的悲喜兩重天。

前不久,吳青入住張家口市某醫院婦產科待產。經過急診血檢後,報告顯示吳青艾滋病抗體初篩HIV血檢呈陽性。在剖宮產手術後,醫師隨即對她採取了隔離治療,並告知她家屬,要求禁止母乳餵養。消息就像炸彈一般在吳青家中引起了軒然大波,並很快傳播到他們周圍的親戚朋友和鄉鄰中間。吳青的丈夫是村支書,消息傳開後,他的工作和形象受到了極大影響;因爲人爲斷奶,新生兒體質虛弱;夫妻關係也瀕臨破裂,丈夫甚至提出離婚。

3天后,經張家口市疾控中心複檢,確認吳青實際上並沒有患艾滋病。吳青憤而將醫院告上法庭,認爲醫院誤診艾滋病的事實構成侵權,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名譽權,同時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請求依法判令醫院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5萬元。

說法:

艾滋病不僅是一種疾病,更因爲其傳播途徑的特殊性,容易對患者產生負面影響。一紙艾滋病檢測報告足以改變一個人的生活,被誤診艾滋病本身就是對患者身心的極大傷害。按照衛生部頒佈的《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見》規定,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實驗室、採供血機構或其它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的機構,檢測發現的艾滋病毒抗體呈陽性結果的,標本應儘快送確認實驗,在確認之前,不得通知受檢者。也就是說,醫療單位應該在確診後才能告訴受檢者及其配偶或家屬。

在本案中,醫務人員違反了這一規定,在篩選後未確診前就告知患者及家屬,屬於程序上的失誤,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而且此時的原告剛剛做完剖腹產,受到的精神煎熬比常人更加深重。同時,原告又遭到家人的猜疑和指責,夫妻關係遭受打擊,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精神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實中,往往會發生初診醫生做出懷疑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診斷結果與確診實驗室最終結果相矛盾的情況。那麼,是否出現誤診,醫院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呢?

客觀地講,醫院的初診失誤維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是正常現象。所以,作爲初篩實驗室的醫療單位,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盡到了對社會和患者負責的義務,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沒有過失,沒有違法,主觀上也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過錯,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就不能認爲醫院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權和名譽權,醫院不承擔責任。

吳青到醫院待產,醫務人員在未確診之前即告知產婦及其家屬原告身患艾滋病,並且採取病房隔離處理、開取回奶藥等診療措施,違反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屬於醫療行爲過失,給原告產後的特殊的身體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和不良影響,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一定精神損失費。

本案中,因誤診艾滋病的時間比較短,尚未造成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故對吳青要求醫院在報紙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吳青獲得醫院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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