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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原告上訴

來源:美型男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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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擔心,一審敗訴對公衆早已造成誤導,認爲HIV感染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從而加重對這一人羣的歧視。“這可能使我們的艾滋病反歧視工作倒退幾十年!”日前,小吳再次以“艾滋病反歧視第一案”主人公身份,引起公衆注意。11月29日下午3點整,他通過自己的代理前往安慶市中級法院,現場遞交上訴狀。

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原告上訴

小吳原是某師範大學畢業生,他在安徽省安慶市市直學校2010年招聘教師考試中,連續通過筆試、面試。之後的體檢過程中,他因艾滋病病毒檢測呈現陽性,被教育部門拒絕錄取。隨後,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人社局告上法庭。

今年10月13日,這一案件於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法院開庭審理。11月12日,該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小吳的訴訟請求。小吳對此表示不服,他對未來的上訴結果充滿信心,他通過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業歧視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於方強,再三表示:“歧視是一堵牆,需要很多人一個一個地撞。”

此前,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法院就該案出具《行政判決書》稱,“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

於方強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就一審判決結果提出質疑。他認爲,就目前而言,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衛生部並未明確限制艾滋病病毒(下稱HIV)感染者從事教師工作。一審法院所適用《教師法》僅對教師資格做原則性規定,但並未限制HIV感染者的資格准入。因此,從法律適用角度分析,《傳染病防治法》《就業促進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更適用於此案。

於方強強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小吳認爲,政府的招考行爲,包括適用體檢標準,必須在法律授權下依法進行。截至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未授權招考教師適用或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因此,《行政判決書》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作爲適用標準,是“匪夷所思的”。

儘管小吳對上訴前景飽含期待,但衛生部治療艾滋病專家組成員、北京佑安醫院傳染病主治醫師張可對財新記者坦言,就目前情勢判斷,他對上訴結果持悲觀態度。

同時,他更擔心,一審敗訴對公衆早已造成誤導,認爲HIV感染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從而加重對這一人羣的歧視。“這可能使我們的艾滋病反歧視工作倒退幾十年!”張可說。

香港中文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陸軍則提出,此案中,小吳“不得不”進行HIV檢測,違背國際通行的HIV自願檢測這一準則。一審判決存在漏洞,HIV感染者具備禁止強制檢測和加強隱私權保護的權益,並未得到尊重。

作爲被辭退多次、公開登廣告求職的HIV感染者,馬治發一直關注着“艾滋病反歧視第一案”的進展。“不管上訴結果如何,小吳的身後是近百萬的艾滋病感染者羣體,我們都該保持平常心,迴歸社會,尋找新的定位!”馬治發說。

11月29日,小吳向濮存昕等國內艾滋病防治宣傳大使發出了一封公開信,他在信中表示,將繼續“戰鬥到底”,並疾呼:“感染者並不可怕,我們可以做教師,我們可以做很多種工作而完全不受影響,請不要把我們排斥在這個社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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